理论教育 典权介绍:定义、性质和相互关系

典权介绍:定义、性质和相互关系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此,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皆无典权的规定。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不动产交于他人的一方为出典人,该不动产为典物,典权人所支付的对价称为典价。典权为有期限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设立典权之时应约定期限,期限届满出典人有权赎回典物。该期限内,典权人可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出典人得在该期限内以原典价回赎典物。

典权介绍:定义、性质和相互关系

典权是我国固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一项兼具用益与担保功能的法律制度,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历史上曾有“典当”“典质”“典卖”等称谓。我国的典权制度萌芽于先秦到南北朝时期,在隋唐元朝末期得到发展。不过,该制度究竟缘起何时,并无定论。典权制度的产生和存在与我国传统家庭观念联系甚密,“乃因国人重孝而好名,出卖祖产虽非不孝之尤,但亦败家之兆”。[20]该制度是随着田宅买卖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21]典权制度曾在我国长期广泛存在,但这一制度在《民法通则》等现行民事法律中并未规定;《韩国民法典》中的“传贳权”与典权类似。除此,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皆无典权的规定。

典权只能在他人的不动产而不能在动产之上设定。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不动产交于他人的一方为出典人,该不动产为典物,典权人所支付的对价称为典价。设定典权之时,出典人应将典物交由典权人占有,以保障其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为有期限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设立典权之时应约定期限,期限届满出典人有权赎回典物。我国台湾地区民事相关规定(原文为台湾地区“民法”)第912条规定了典权的最长期限,即典权约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缩短为三十年。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也不超过三十年。该期限内,典权人可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出典人得在该期限内以原典价回赎典物。当事人通常在典权合同中约定,出典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回赎典物,则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即绝卖条款。为了避免典权人利用出典人经济窘迫急需资金的困难境地,逼其订立绝卖条款,短期内夺取其不动产所有权,其第913条特规定,典权之约定期限不满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赎做绝卖之条款。[22](www.daowen.com)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曾经对典权制度的存废产生了激烈的争论。虽然典权作为一项物权制度有其合理性和弊端,但不能忽视的是,典权在现实生活中适用的越来越少。从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大陆地区总共发布56个典权文件,绝大部分为1994年之前发布,1994年之后寥寥无几。法律文件数量锐减的主要原因在于典权纠纷越来越少,这并非因社会日渐和谐以及相关法律制度日趋完善所致,根本在于典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已经慢慢淡出人们的生活。如果一项法律制度缺少了现实基础,则注定逃脱不了衰败的命运。典权制度经历上千年的时间在今日走向没落,系因社会情势和观念的改变,以及一些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物权制度的出现与采行。但同时也应看到,典权制度兼具融资与利用的优势,具有充分发挥不动产的资本价值与实物价值的独特作用,也是其他物权制度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如何赋予典权新时代内涵,让其承载现代功能是值得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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