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是指财产的无权占有人以自主、和平、公开的方式持续占有该财产达到一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占有物所有权或其权利的一种制度。取得时效制度源自罗马法,现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大多规定了此项制度。
取得时效作为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中长期处于被否定的地位,随着我国民法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该制度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关注。我国《物权法》未确认该制度,对该制度目前仅限于理论探讨层面。
我国法学界对是否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历来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
1.否定取得时效制度的理由(www.daowen.com)
否定取得时效制度的理由认为,取得时效制度不过是历史的残留物,仅有历史沿革上的理由,没有法理上的依据,因此其无存在的价值,我国更无规定的必要。首先,从现有的民法体系来看,已无取得时效存在的余地。取得时效制度产生的原因是古罗马时期统治者鼓励人们利用荒地发展生产和弥补要式土地买卖的缺陷;而在现代社会,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相继问世发展,最终使取得时效制度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特别是我国《物权法》拓展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空间,将不动产也囊括在内,取得时效制度所谓弥补不动产取得的作用,也被善意取得制度吸收。其次,从民法理论上来看,取得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并存不科学。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同时适用两种诉讼时效,必然会产生两种不可解决的矛盾。对于一个权利客体来说,一方取得权利,就意味着对方丧失权利。但在两种时效并行的体制下,一方丧失权利,对方却并不能因此而取得权利,这就造成了权利和客体的脱节。而且,只要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争议,就会阻止时效的完成,两种时效并行没有实际意义。最后,设立取得时效现实意义不大。如德国民法自设立该制度以来,实践中案例发生极少。此外,设立该制度会遇到观念上的障碍,如使不劳而获有了法律依据。
2.肯定取得时效制度的理由
肯定取得时效制度的理由认为,第一,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确定财产在复杂的商品交往中的法律地位,使财产所有权与财产实际支配权趋于一致,避免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脱节。第二,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物尽其用。第三,可更好地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第四,避免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第五,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制度中仍有适用的空间。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制度同为时效制度,有着许多共同点,但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取得时效制度决定和影响着实体权利的得丧,而消灭时效消灭的只是胜诉权。从取得时效与善意取得制度对比来看,二者虽然在适用范围和功能上有交叉之处,但二者也有许多区别,例如,善意取得要求以交易法律行为取得,而取得时效以事实为基础,不以交易为必要;善意取得涉及三方主体,涵盖物权和债权关系,而取得时效只涉及两方主体之间物权的变动;就二者的社会作用而言,善意取得在于维护社会“动”的安全,而取得时效则着眼于维护“静”的安全。第六,取得时效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在《物权法》中最为适当。在罗马法,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在后世各国继受罗马法的过程中,立法体例上出现了不同的变革,出现了统一并存的立法体例。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取得时效置于《物权法》中较为适宜。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民法典,而《物权法》及物权体系也是建立不久,取得时效制度涉及整个物权法的体系构建以及与物权法相关制度的协调问题,在《物权法》中规定该制度更利于物权法及整个民法体系的协调和完善。本书对此持肯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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