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应具备如下要件:
1.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该动产与不动产均须具有可转让性。禁止流通的动产、违法建筑等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动产或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2.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
无处分权人是指事实上为无权处分人,意即从权利外象或外观似乎有权,且足以导致第三人的信赖,但实则无权。例如,动产的授权占有人、不动产的房屋共有人、因登记瑕疵的不动产登记名义人等。
3.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是与恶意相对而言的。其认定标准理论上有“主观善意说”与“客观善意说”之争,前者认为认定善意的标准就是取得他人所有物时取得人的主观状态,只要该受让人主观上没有侵害原所有权人的恶意即可成立善意取得;后者则认为其标准应是外在表现的客观事实而不应是主观状态。此外,理论上还存在“积极观念说”与“消极观念说”,前者认为受让人必须有将他人(无权处分人)视为所有人的观念;后者认为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他人为所有人即为善意,至于是否将无权处分人视为所有人则在所不问。
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之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况,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人得知,因此确定受让人是否善意,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交易渠道、交易场所或地点、让与人的状况、受让人的经验等。构成善意取得仅要求在受让当时是善意的,至于受让后是否善意,并不影响所有权取得的效力。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这里有两个要求:一是通过转让行为取得,即基于交易性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等;非通过交易行为取得的财产,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如继承、遗赠等。二是须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所谓价格合理,采主观标准或客观标准,对原权利人影响很大。合同法上(双务合同)的给付和对待给付之间,应具等值原则,通常来看,是以主观标准为原则,客观标准为补充,即原则上只要当事人之间认为对价大体相当即可,例外情况如买卖标的物有瑕疵时,买受人得请求减少价金或解除契约。[2]但善意取得与合同当事人间的关系明显不同,合同当事人仅涉及双方利益,而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维护者,因此,主要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何为等价,何为价格合理;善意取得涉及剥夺原权利人的权益问题,因此,为了平衡原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此处的价格合理以客观标准为宜。否则,无异于过度保护第三人。
5.所有权取得在表象上已经完成
所谓所有权取得在表象上已经完成,是指“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www.daowen.com)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指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形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
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即取得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所有物,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特殊情况,如果标的物是遗失物,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选择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此特殊规定,印证了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即维护原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因为物在遗失状态下,所有权人无法及时行使其权利,以此区别于正常情况下所有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
受让人善意取得物的所有权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即善意取得的性质,学界见解不一。主要观点有:第一,原始取得说,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故为原始取得。第二,继受取得说,认为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不是源于占有,而是源于法律行为所生的效力,故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本书采原始取得说。善意取得是国家立法政策为了保障财产所有权的交易安全而对社会财产所作的一种物权归属配置,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应具有终局性、确定性。[3]
2.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具备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物所有权,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即时消灭,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受让人取得该物所有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也不构成侵权行为;原所有权人无权要求受让人返还。
3.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让与人无权转让了该物,使原权利人丧失了对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又无法向受让人主张物权请求权,故原权利人只能通过债权救济的途径向让与人主张。第一,合同责任。如果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对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存在债权关系,则原权利人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侵权责任。让与人处分原权利人之物,为无权处分,侵害了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可依侵权行为的规定,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三,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让与人无权处分原权利人的财产,其取得的对价属于不当得利,原权利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向让与人请求返还所受的利益。
4.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让与人虽无转让该物之权,但基于法律行为其与受让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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