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统上,大陆法系的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处分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以该原则为发端,善意取得制度得以确立。大陆法系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将标的物限定为动产。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将不动产和动产均纳入了善意取得的保护范畴。
传统上,大陆法系的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处分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已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确认,并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该制度做了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财产所有权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动态安全保护的博弈选择,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1]善意取得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学者普遍认为它起源于日耳曼法。罗马法时代,所有权绝对观念甚嚣尘上,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如已经转让,无论受让人是否善意,真正的所有权人“发现己物,便可收回”。在日耳曼法中,存在着“以手护手”原则,即任意将自己的动产交付给他人的,仅能向相对人请求返还,若该相对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则仅可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其动产。以该原则为发端,善意取得制度得以确立。(www.daowen.com)
大陆法系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将标的物限定为动产。对不动产无权处分涉及的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系通过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本身的效果加以实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将不动产和动产均纳入了善意取得的保护范畴。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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