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共有的性质
对共同共有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大致有如下观点:第一,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权说,对应按份共有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而言,共同共有中即便有应有份额,也是潜在地存在于共有之中,只有待共同共有关系解体时,其应有份额才能实现,故为不可分割的所有权。第二,社员权说,又称人身权说,认为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享有应有部分,属于人格法上的应有部分,类似社员权。第三,结合的共有权说,认为共同共有虽然也属于共有权,但各共有人也有其应有份额,只是共有人不得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已。[16]
本书赞同第一种观点。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各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于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具有一体性,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以脱离共有关系,因此其为一种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关系。
(二)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而按份共有则没有这样的限制。因此,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着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则没有。
(2)权利的享有不同。按份共有中共有人是依应有份额享有所有权,即按其应有份额使用和收益共有物;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不是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所以原则上应经共有人全体同意后,才能对共有物使用、收益。(www.daowen.com)
(3)对外关系上的不同。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应有份额,并可以自己的应有份额为标的,对外提出请求权;共同共有中没有应有份额处分可言,对外请求权都是以共有物为标的的。
(4)分割限制的不同。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除非“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按份共有情形下,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约定不得分割的限制外,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5)共有物管理的不同。按份共有中,除另有约定,一般共有物的简单修缮和保存行为,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处分行为和重大修缮行为需取得应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而共同共有中,除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共有物的管理都需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6)存续期间的不同。共同共有的存在以共同关系为基础,存续期间通常较长;而按份共有相对时间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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