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即一物的所有权同时为数人共同享有的法律状态。
共有关系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各共有人对外与不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各共有人内部基于物的共有而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在共有关系中,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即一个绝对权关系。其中,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的人为“共有人”,共有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为“共有权”,在财产共有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所有权关系为“共有关系”。
(二)共有的特征
(1)共有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民事主体,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物权法》第93条前句)。(www.daowen.com)
(2)共有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共有是一个所有权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并非共有财产之上成立两个以上所有权,分属各人;也不违反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则。共有的本质仍是共有财产之上存在一个所有权,各共有人是对单一所有权的分割和享有,反映的是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使用、收益方面的权利义务安排,而对于表征共有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则必须通过各共有人形成的一个整体意志或多数意志加以行使,否则将直接导致处分行为的无效或效力待定。
(3)共有人的支配权须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共有物无论为何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在其权限内,有权对共有物在整体上进行占有、使用。
(4)共有物的支配须依共有人的共同意思。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个共有人都对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般情况下,除有特别约定,共有人对共有物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分担,应该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并由全体共有人决定,任一共有人都不能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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