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概念分析与法律特征:相邻关系的探讨

概念分析与法律特征:相邻关系的探讨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相邻关系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一方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概念分析与法律特征:相邻关系的探讨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理解

相邻关系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个基本概念,但对其概念内涵的描述则各持己见。主要观点有:其一,把相邻关系界定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其二,认为相邻关系是所有权的延伸或限制;其三,相邻关系是独立的权利,即相邻权;其四,使用“相邻权”术语,但认为相邻权为所有权的内容构成,属于所有权的限制,不是独立的物权。以上各种观点从不同角度解读了相邻关系的含义,各有侧重与特点。

相邻关系的本质是对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行使权利时享有权利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法律属性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本目的是调和权利冲突,使不动产本身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发展。所以,相邻关系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一方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

第一,相邻关系的主体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第二,主体包括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第三,相邻关系须发生在相邻不动产之间。界定“相邻”的含义从两方面理解:一是物理意义上的直接毗连,即不动产相邻,为传统意义上的相连接、毗连、毗邻的意思;二是不动产利益相关,在没有直接毗邻的不动产之间,如果因为实在的不动产而发生不动产相邻利益,也应认定为符合相邻关系的相邻要件。[1]

2.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所体现的利益

对于相邻关系的客体,理论界看法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是不动产本身;第三种观点认为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2]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实质指的是权利行使行为本身,而非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第二种观点难以覆盖不可量物侵害等相邻关系问题。相较而言,本书赞同第三种观点,意即相邻关系解决的是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发生的不动产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经济利益,也可以是非经济利益。(www.daowen.com)

3.相邻关系中权利的限制和扩张有必要的限度

一方面,相邻一方可以从他方处获得足够必要的便利,意即非从相邻方处得到便利,不能正常行使其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另一方面,从相邻方处获得便利时不得给其造成损害,否则,应给予赔偿。

4.相邻关系的无偿性

相邻关系是所有权社会性的一种体现,故在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内,相邻一方从他方处获得便利是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即便超过了必要限度,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给予的赔偿,也不属于相邻便利的对价。

5.相邻关系的法定性

相邻关系依法律规定而产生,处理相邻关系是以法律、法规为直接依据的,当事人不得以事先约定为由放弃相邻关系规则所赋予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民族众多、各地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物权法》第85条后段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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