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理解业主成员权的含义与特征

理解业主成员权的含义与特征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成员权的含义及性质成员权,通常是成员基于对某社会组织的隶属关系而产生,其在该组织中所享有的权利,也称为“管理权”或“参与管理权”。本书认为,业主的成员权应是私法上的一种物权性财产权利。

理解业主成员权的含义与特征

(一)成员权的含义及性质

成员权,通常是成员基于对某社会组织的隶属关系而产生,其在该组织中所享有的权利,也称为“管理权”或“参与管理权”。业主的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建筑物的专有权,以及建筑物在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不可分离的共有权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总称。从私法角度考察,业主一旦取得了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同时也就取得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修缮等共同事务的管理权,即“成员权”。《物权法》第70条规定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实质上就是对业主成员权的肯定和表述。

成员权是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当然组成部分,但成员权具有身份上的特点,是区分所有人在区分所有人团体中的成员资格,基于这种资格才享有的管理权及选举权、表决权等权利的综合。成员权的性质为何?学界存在“物法性”说(财产性权利)、“人法性”说(身份性权利)、“复合性权利”说(人法与物法的复合权利)等观点。本书认为,业主的成员权应是私法上的一种物权性财产权利。第一,此种成员权源于专有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第二,成员权的实现主要体现为一种财产利益,而不为一种人身利益或是公法上的利益;第三,成员权系基于共有财产关系产生的一种共有人的资格,成员共同管理财产并不涉及身份法上的权利。故此,尽管成员权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但已为起主导作用的财产权属性所吸纳。

(二)成员权的特征

1.独立性

虽然业主的成员权源于业主的专有权,但依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对此,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成员权系基于共同关系而生的一项当然权利,包含在共有权中,无单独强调之必要。[23]虽然成员权与专有权和共有权关系密切,不可分割,但成员权不等同于专有权的权能。因为,一方面,成员权具有身份上的特点,它是区分所有人在区分所有人团体中的团体成员资格,基于这种资格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等,是所有权所无法涵盖的内容;另一方面,成员权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对公共事务和共同生活的管理,而不仅仅限于对财产的管理,这也不是专有财产权所能包含的内容。同样,成员权也非当然为共有权所吸收。虽然在共用部分的管理上成员权与共有权的内容有重叠,但除此以外,成员权还包括大量的共用部分管理之外的事务,如选举管理人、制定管理规约等,故业主的成员权具有独立性。

2.从属性(www.daowen.com)

业主的成员权不能脱离业主的专有权、共有权而独立存在,也不能脱离专有权而转让。业主的专有权是成员权的根源,决定业主的成员资格及共同关系的产生,以及成员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在成员权的行使过程中,专有权和共有权是其直接基础。《物权法》第76条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并要求这些事项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根据专有部分在建筑物总面积中所占的比例设计的投票规则是专有权的作用表现,而根据业主总人数比例的投票规则则是共有权的作用表现。

3.资格性

成员权本身并不是一种可以主张的权利,它以选举权、决定权等管理性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只是取得这些管理性权利的资格。成员权也不是一个单纯的权利问题,其也涉及诸多义务的内容,如在共同参与管理的同时,要服从管理规约的规定,受业主大会决定约束等。所以,成员权具有一定的资格性。

4.业主自治性

成员权的行使是业主自治的本质所在。业主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主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我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活动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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