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68条、69条还规定了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三类主体,对其享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这些主体的所有权准用个人所有权的规定,而法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受各种组织法(如《公司法》)的调整,但在《物权法》上,各类法人享有的所有权并没有区别。[26]
(一)法人财产权
关于法人财产权是否成立,有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确认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因此法人也就当然能够依法享有财产权。否定说认为,“法人是一种组织,是拟制法律人格,与财产所有权毫不相干。”[27]且“所有权从法律上说,是一种强制个人独立的技术,当涉及团体因素的时候,所有权这一法律工具无从发挥作用。”[28]可见,法人是否享有所有权,与对法人本质的认识有很大关系。如果采法人拟制说,法人本身并非实在之物,实际存在的仍是法人的成员行为,此时法人所有权问题便不存在,因为所有的行为和利益都可以从法人成员的角度进行论述。如果采法人实在说,那么便存在法人本身的权利问题。[29]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是实在的民事主体,故能够享有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法人对属于法人的独立财产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人的独立财产来源于出资人的投资形成的原始资本及在原始资本基础上的经营积累。出资人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等法人制度机制形成的一致意思为法人的意思表示,法人财产权通过法人机关来行使。
法人财产权包括企业法人财产权和非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等。企业法人对其资本及在资本基础上的经营财产的全部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权,这是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企业法人使各出资人向企业出资经营的财产与出资人本人相脱离,形成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企业法人的经营风险责任也与其出资人相分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法人是法人的典型形式,除此以外,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构成了非企业法人。《物权法》第68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物权法》第53条和第54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做了规定。除了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外,还有大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这些民办非企业法人对其财产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www.daowen.com)
(二)社会团体所有权
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①学术性社会团体;②行业性团体;③人民团体;④专业性社会团体及联合性社会团体;⑤宗教团体;⑥基金会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的财产有的来自于国家拨款,有的来自于自筹。社会团体的财产归社会团体所有,其所有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