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在私人所有权的行使上得到充分体现。与国家、集体所有不同,私人可以直接行使这些权能,实现其所有权。私人所有的财产从使用性质上可划分为消费性财产和投资性财产。对消费性财产,所有权主体可以直接使用、处分。对投资性财产,所有权主体可用之进行投资,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权能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储蓄投资;其所有权也可能转化为其他性质的权利,如投资公司成为公司股东而拥有股权。私人不论以何种方式行使其所有权均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于投资性使用还应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公司法》等。
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应贯穿平等性的要求,即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他人不可任意干涉和侵犯私人所有权。《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和征用制度,肯定了在公共利益前提下,在合法的权限和程序保障下,国家可以征收取得私人所有权、征用限制私人所有权。在严格征收、征用条件的前提下,国家要足额支付私人合理的补偿费用,这表明了国家对私人所有权的尊重和保护。
以宪法的规定为依据,我国《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的行使与保护提供了充足的法律规定,如《物权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具体而言,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对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的保护
储蓄、投资及其收益,是私人所有权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私人所有权发展的源泉,是私人获得财产所有权的重要途径。保护私人合法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就保护了私人所有权行使的结果,保护了私人所有权的发展和壮大的基础。(www.daowen.com)
2.对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
保护私人的继承权,既是对继承人以继承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也是对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3.对所有权人出资权的保护
《物权法》第67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这是关于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主体出资设立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体现了私人和国家、集体一样享有平等的出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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