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概念与性质:集体所有权解析

概念与性质:集体所有权解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农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是不同的。可见,并无一个具体的组织能够代表农民集体,这也反证了确认集体成员作为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正当性。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多由集体组织代表行使。

概念与性质:集体所有权解析

(一)概念理解

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表现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以全民所有的形式实现,而集体所有制以集体所有的形式实现,这是我国《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基础。《物权法》规定的集体所有权包括两类:一是农民集体所有权,二是城镇集体所有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集体”一词历经合作社时期、计划经济时期、改革开放初期和市场经济时期等不同历史时期,而其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内涵,并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在不断演变。当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已基本被淘汰而不复存在[12],故城镇集体所有权已“名存实亡”;农村的土地及部分财产上虽然还存在集体所有权,但在市场经济和城乡一体化背景下,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很多表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对此,应从历史观和发展观的视角来看待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有权问题。

(二)性质解说(www.daowen.com)

从理论层面来考察,集体所有权是部分劳动群众结成一个集体形成的所有关系。与其他民事主体不同的是:全民所有因国家所有而生,国家是全民利益的代表;私人所有因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独立的民事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而生。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国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集体所有制最初只是一个政治概念,其对应的法律主体是谁?其性质又是什么?学界纷争较大,主要观点有:法人所有权说、共有权说、抽象所有权说、新型总有说、共有和法人所有权说、社区成员说、总有和股份合作说、股份与投资说、集体所有说等等。对此,考量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和主体问题应从以下三个层面入手:首先,从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关系——集体所有制分析中认识其性质[13];其次,在前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享有的主体;最后,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就第一个层面来看,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资产收益和劳动收益归劳动者所有,这是因为劳动者集体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如果没有劳动者集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劳动者的利益便无法实现。因此,集体所有制经济反映在法权制度上,必然要求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确认为劳动者集体所有,即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就第二个层面来看,集体是一个抽象的虚位概念,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究竟是集体成员,还是代表集体的组织?对此,农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是不同的。农民集体所有是20世纪50年代公社化、集体化改造的产物,是私人所有物聚合的产物,从其产生之初就负担着农民生存保障的重要功能,所以其直接的利益归宿就是农民,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成员。从另一方面来讲,也不存在一个能当然代表农民集体的组织。农民集体的组织形式之一是集体经济组织,传统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村、村内集体三级,现多被行政建置和行政性群众自治组织(乡、村、村民小组)所取代。[14]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作为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可见,并无一个具体的组织能够代表农民集体,这也反证了确认集体成员作为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正当性。城镇集体所有经济产生的历史背景和资金构成十分复杂,近些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形成的模式也很不相同,有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的改制为职工全体持股;有的实为私人企业却依然保留集体所有之貌的所谓“集体所有制企业”。总体上,因企业成员与企业本身的关系并不十分稳固,变动很大,故《物权法》第61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条规定的所有权主体为城镇集体,而非集体成员。就第三个层面来看,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虽为集体成员,但并非由每个集体成员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成员集体享有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代表行使。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多由集体组织代表行使。

归纳而言,集体所有权在本质上是由一定集体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或集体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对本集体公有化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可分割的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实现成员的集体利益,并在集体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成员个人利益的一种所有权形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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