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物权法》下的国家所有权行使及其统一性

我国《物权法》下的国家所有权行使及其统一性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我国《物权法》确立了所有权统一行使的原则,强调国家所有权的统一性。国务院统一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国务院具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有财产,而是指由国务院统一管理国有财产各项具体权能的行使。最后,在国务院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的原则下,贯彻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分离的要求,分权制衡,保证国家所有权的统一。

我国《物权法》下的国家所有权行使及其统一性

(一)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该符合广大民众的意志和利益,这是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根本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支配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国有财产不是用于满足个人的和小集体的利益,而是用于实现全社会的福利。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确保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始终不偏离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10]

2.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应将国家的公法人格与私法人格相分离,将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相区分,实现国家所有权行使方式的非行政化;二是应将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进行区分,不同种类的客体,采取不同的所有权行使方法。在国家所有权行使方式上,如果不区分国家的双重人格,就会导致国家所有权在内容上与行政权相混合,在行使上采用行政权的行使方法,不仅会使国有财产得不到有效利用和保护,而且还会引致行政干预的随意性、企业财产权的依附性等问题。因此,国家的私法人格与公法人格必须明确区分,国家所有权与行政权应予以分离。对此,应将国有财产划分为公用性财产、经营性财产及资源性财产。公用性财产立足于为政府机构或一般公众服务之目的,以避免非公共目的的使用;经营性财产,主要进入市场领域,参与市场竞争,以营利为目的,避免政府的直接经营和干预,一般采用投资、获取资产收益的方式;资源性财产,既有较强的稀缺性,又有较高的价值性,应使资源性财产的利用与保护相协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

3.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各类所有权地位平等,其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居于平等地位,拥有平等的竞争资格,依同一法则参与市场竞争,在法律面前平等地受到保护和制约。虽然国家所有权在行使时应区分公法人格和私法人格,但实践中仍难以脱离行政机关的掌控。这就要求国家在以所有权人身份进入市场时,绝不能以行政权为旗号凌驾于其他市场主体之上,而应与其他民事主体遵守同一游戏规则,平等对待。

4.效率原则(www.daowen.com)

效率原则,一是指提高经营性国有财产的运行效率,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流失;二是指提高非经营性国有财产的有效利用率,防止对非经营性国有财产的无效率使用和掠夺性使用。

(二)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内容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是将国有财产无偿交给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使用。这种行使方式过于单一,未理清财产经营权和所有权之间的关系,造成了国有财产大量闲置和流失。对此,极有必要梳理清楚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具体内容及其中的权利关系,以充分发挥国有财产的经济效用和社会效用。

首先,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最基本要求是代表行使,这是国家直接行使其所有权的方式。政府以国家名义对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所有权行使的基本方式就是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国家作为一个统一的、抽象的主权和政权组织,无法直接实现其支配权利,这就需要由特定的代表来具体行使这些基本权能,以实现国家所有权权益。

其次,国家是一个统一的组织体,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的政权组织,那么,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主体应如何确定?《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承认地方政府的财产所有权;另一种观点则坚持地方政府不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而只是代表国家对国家所有权行使权益。《物权法》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其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有资产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管理法》第11条第1款、第2款)。”可见,我国《物权法》确立了所有权统一行使的原则,强调国家所有权的统一性。国务院统一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国务院具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有财产,而是指由国务院统一管理国有财产各项具体权能的行使。

再次,国家所有权具体行使方式具有多样性。在国务院统一代表管理之下,具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国有财产的方式多样。从财产使用范围看,有国家机关使用、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使用和国家出资的企业经营使用;从国有财产使用目的和方式来看,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不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在经营领域的行使主要受《公司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文件的调整;从行使的方式来看,包括划拨、出让、互换、投资入股、信托、出租、发包、设立他物权、许可使用等。

最后,在国务院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的原则下,贯彻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分离的要求,分权制衡,保证国家所有权的统一。对此,《物权法》第57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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