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近代所有权观念和制度变迁的详细解析

近代所有权观念和制度变迁的详细解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代以来,所有权观念和制度随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经历了重大变迁。近代的个人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可以说是古罗马法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在近代法上的复兴与再现。在这种大环境下,古罗马法的个人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得以复兴,并一跃成为当时新兴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法律思潮,这就是贯穿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所有权制度始终的“个人所有权”观念。在整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个人主义的所有权观念始终占据绝对统治地位。

近代所有权观念和制度变迁的详细解析

近代以来,所有权观念和制度随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经历了重大变迁。历经个人主义所有权观念,社会所有权观念,再到个人与社会相调和的所有权观念。

(一)个人主义所有权观念

个人主义所有权观念和制度的渊源可追溯到罗马法。近代的个人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可以说是古罗马法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在近代法上的复兴与再现。伴随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与发展,特别是经过14世纪至16世纪新兴资产阶级所进行的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的洗礼,古罗马法得以复兴,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挣脱宗教神学思想的束缚,提出了以人为本,以人权代替神权,以国家代替教会,以民主、法制代替封建主义、宗教专制统治的新思想。新兴资产阶级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应制定一部尽可能全的法典治理国家,以保护人民的财产;所有权是与生俱来、上天赋予所有人对财产予以绝对支配的权利,应予以特别保护。在这种大环境下,古罗马法的个人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得以复兴,并一跃成为当时新兴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法律思潮,这就是贯穿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所有权制度始终的“个人所有权”观念。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明定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该条宣称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除非当合法认可的公共需要必需,且在公平而事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1804年《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个人主义的所有权制度。该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为对物完全按个人意愿使用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及规定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法国民法典确立的个人主义所有权,由于适应新型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相继为世界其他各国所仿效。

在人类的近代历史舞台上,个人主义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开端于17、18世纪欧陆社会复兴的自然法思想,风靡于18、19世纪德、法、日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在整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个人主义的所有权观念始终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尤其是19世纪以来,自由财产权获得了从未有过的尊重,无论商人抑或平民,政治家抑或法学家,都对私有财产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热情,私的所有权得到了充分、淋漓尽致的发展,有学者谓之为“所有权的时代”。在个人主义所有权观念指导下,所有权的绝对性(如绝对不可侵性、绝对自由性、绝对优越性)、排他性、永久性得到确认和发挥,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财富的积累。“所有权绝对思想,对于近代财富之形成,经济之繁荣,确属鞠躬至伟,其有仅为19世纪资本主义发展之原动力,至今仍为民主主义社会之主要经济架构。”[18]

(二)社会化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

近代法典确立的个人主义所有权制度,使发达的私法体系得以形成,建立了良好的自由契约和经济秩序。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使社会分工逐渐深化,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在少数人之手,并导致了贫富差距悬殊、劳资对立和财富浪费等社会问题的发生,所有权绝对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暴露出来,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使得欧陆各国在经历了近200年的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之后,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不得不宣告结束,进入了垄断时期。与此同时,一种新的法律思潮产生了,这就是社会化的所有权观念,即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潮。这种思潮否定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排他性,强调个人所有权的社会义务,认为个人行使所有权须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一思潮的兴起引发了物权立法乃至整个私法的巨大观念变革,即立法趋势从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向以社会权利为本位转变。(www.daowen.com)

首倡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是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代表人物耶林,他认为应当抛弃《法国民法典》所确认的财产所有人得依照自己的意愿,绝对自由排他地处分、支配自己财产而不受任何约束的民法原则,主张所有权行使之目的,不仅只为个人利益服务,同时也应适合社会利益。法国法学家狄骥也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倡导者之一,他反对天赋人权说,主张社会连带说;法国学者华里奥亦提出了相同的观点。在日本,所有权社会化思想并非源于学说,而是始于司法判例。大正8年3月3日,日本大审院“雄信玄公旗挂松事件”一案之判决被认为是所有权社会化在日本产生的标志。此判决作出不久,受当时“大正民主”思潮与欧陆流行的所有权社会化思潮的影响,权利尤其是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的思想,在日本民法界也传播开来,并渐渐上升为当时法律思想的主流。日本学者末弘严太郎在其《物权法》一书中详细阐述了这一思想。他指出“18世纪的个人主义所有权制度,因是一种利用个人的利己心来增加社会生产总量的制度,因而它促进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平等现念的产生。但不久,社会需要的增长与生产不断减少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地显现出来。这表明,个人主义的所有权制度在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需要方面已经无能为力,甚至已根本不可能。在这种形势下,遂有对个人主义的所有权制度加以脱胎换骨似的改造的必要。改造的第一步,是修正所有权对世上一般之人均有效力的理论。其次,因私有财产权的行使只有不背于社会全体的福利,才能得以真正存在,故我们必须立于社会全体的福利的立场来考量所有权问题。为此,除需要从立法上修正个人的所有权制度外,司法上也应依权力滥用法理来禁止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违的个人主义所有权之行使。概言之,宜使所有权社会化”。[19]总之,私的所有权的衰落不是民族范围内的事情,而是普遍现象。这种衰落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但有两种毁灭性的力量,一是社会主义思潮,二是大众民主。[20]

在立法方面,第一个将所有权社会化思想体现在法律条文中的是1919年8月11日公布的《魏玛宪法》,其在历史上首次确认了所有权的社会功能理论。《魏玛宪法》第153条明确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当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或利益)。”“二战”后,《联邦德国宪法》第14条重申了这一思想。法国虽然在立法层面未正式将“所有权社会化思想”规定其中,但其所确立的个人主义所有权原则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法国1946年宪法宣称,除承认这些原则外,还承认符合我们时代精神和要求的其他原则。可见,法国的个人主义所有权观念已向“来势汹汹”的所有权社会化思想妥协了。现今,“一部民法是否承认所有权附有社会义务已成为该部法律是否当代民法的标志。”[21]

(三)个人与社会相调和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

“二战”以后,面对重新洗礼过的世界,学者开始重新反思个人主义所有权和社会化所有权观念和制度,认为过分强调个人主义的所有权有害公益,而过分强调社会的所有权又致戕害个人自由,于是提出个人与社会相调和的所有权观念。依此所有权观念,个人行使所有权时,应顾及社会公益,但只有赋予个人享有财产权的适当自由,社会全体的发展才能得以健全。毫无疑问,这种个人与社会相互调和的所有权思想,必将成为21世纪所有权思想发展的基本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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