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古代社会中所有权观念的萌芽与发展

古代社会中所有权观念的萌芽与发展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制史上,欧陆各国早期曾存在过两种典型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所有权观念与制度。(一)罗马法所有权观念和制度罗马法早期,具有全面性、整体性的所有权制度尚不存在,法律只承认以家族为单位的所有权制度。罗马法上的所有权观念和制度有两个鲜明的特征:其一,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是一种绝对的、自由的、独立的所有权观念;其二,所有权是一种抽象性的支配权。

古代社会中所有权观念的萌芽与发展

法制史上,欧陆各国早期曾存在过两种典型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所有权观念与制度。这两种所有权观念和制度在构造与内容上形成鲜明的对照。近现代所有权的发展正是受了这两种有着不同结构、不同内容并蕴含不同理念的所有权观念和制度的影响。

(一)罗马法所有权观念和制度

罗马法早期,具有全面性、整体性的所有权制度尚不存在,法律只承认以家族为单位的所有权制度。随着罗马经济的发展,建立在以家长为中心的个人主义原理之上,具有全面性和整体性的所有权制度才得以建立,此即学者所称的罗马法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在罗马法,所有权为一种完全的物权性权利,权利人可以对标的物为完全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是一种纯粹的私法上的权利,所有权人可以在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且不影响所有权的基本属性,一旦他物权被除去,所有权便可恢复原来的圆满状态。

罗马法上的所有权观念和制度有两个鲜明的特征:其一,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是一种绝对的、自由的、独立的所有权观念;其二,所有权是一种抽象性的支配权。这种观念和制度的形成,是由当时罗马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www.daowen.com)

(二)日耳曼法所有权观念和制度

与罗马法相比较,日耳曼法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封建的身份关系渗透于物权关系中。第二,没有抽象的、绝对的所有权概念,凡是以事实关系为基础,对物的各种利用都承认为权利。无所有权与他物权的明晰区别,各种权利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只是在权利的内容上有或多或少的不同。第三,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权利。动产所有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不动产(土地)所有权则是分割的,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以上所有权,即“双重所有权”,领主或地主对土地享有上级所有权,即管理、处分权;耕作人对土地享有下级所有权,即使用、收益权,此分割为“质”的分割。

日耳曼法根植于封建土地所有权和团体耕作的农本经济基础,充斥着浓重的团体主义和身份关系色彩,进而形成了有别于罗马法所有权制度的日耳曼所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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