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现代市场经济下所有权的具体权能:收益权能与处分权能的探讨

现代市场经济下所有权的具体权能:收益权能与处分权能的探讨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权能作为所有权的基本权能,其与所有权分离的形式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态势。一般而言,处分权能只能由所有权人自己行使,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或明确约定的场合,非所有权人才能处分他人财产;否则,则构成侵权行为。关于处分权能在所有权权能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传统观点认为,处分权能系所有权的基本权能;近现代有观点主张,收益权能才是所有权的基础。

现代市场经济下所有权的具体权能:收益权能与处分权能的探讨

(一)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指特定的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为管领的实施,为所有权的一项基本权能,是所有人就其所有物享受物质或精神利益的先决条件。占有可以是事实上的占有,也可以是观念上的占有。所有人可以自己实际控制、使用其所有物,此为事实上的占有;也可依所有权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将所有物交由他人占有,所有人的占有权能由事实上的自己占有转化为法律上以保有原物返还请求权对物进行的法律上的控制,此为观念上的占有。所有权人对物的观念上占有即形成非所有权人的占有;非所有权人的占有,又可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由事实上的占有向观念上的占有转化的过程,即占有权能的分离。可见,权能的分离不等于权能的分割,只是自己实现权能在事实上受到限制而已。

占有权能不同于民法中的占有制度。占有权能属于所有权的内容,由所有权制度规定,占有制度则是一种独立的制度,它是以主体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状态所形成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客观秩序。换句话说,占有权能以所有权为逻辑起点,而占有制度以民事主体对物的现实支配为逻辑起点,进而推定一切现实的占有为合法占有,并给予这种占有以法律保护。

(二)使用权能

使用,通常以占有为前提,是指不损毁物的本体或改变其性质,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在事实上加以利用,满足需要的行为措施。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物必备的一个要件是“可利用性”,即应当具有满足人类生活、生产或交易需要的价值。所有权使用权能的意义正在于与物的本质属性的契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权依自己的意志,无论是实际使用所有物,还是闲置该所有物,抑或是分离使用权能让非所有人行使,都是所有权人实现使用权能的方式。在分离使用权能由他人行使时,所有权人获得物的价值,非所有权人则获得物的使用价值;同时,所有权人自己实际使用的实现便受到他人使用的约束,当该约束解除,所有权的使用权能便恢复圆满。

(三)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所谓新增经济价值,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等;后者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如租金、贷款利息等。利润,是指经营者利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财产收益,此处的收益仅指物质利益或财产收益,不包括从所有物上获得的精神利益。收益权能,在客观上由所有人依其意志行使,所有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有行使与否及如何行使的自由,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所有权人收益的取得做了规定,《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www.daowen.com)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权能作为所有权的基本权能,其与所有权分离的形式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态势。

(四)处分权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所有物加以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依通说,处分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事实行为对标的物进行实物上的处置,如加工、改造、毁损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法律行为改变标的物的法律权属状态,如转移所有权,抵设定押权、质权等。也有学者认为,所有权的处分权能仅指事实处分,“法律上之处分,非权利之内容,乃权利之外包,凡一切财产权均于其外部附带有此处分权,不独所有权为然,故此所谓处分,仅就物质方面言之。”[16]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应该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因为通常所谓的权利可处分性强调的是对权利本身作为一个整体的让与、租赁、抛弃等,但所有权的处分内容更为丰富,还包括将其权能分离设立新的权利,而维持所有权的完整面貌。一般而言,处分权能只能由所有权人自己行使,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或明确约定的场合,非所有权人才能处分他人财产;否则,则构成侵权行为。

关于处分权能在所有权权能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传统观点认为,处分权能系所有权的基本权能;近现代有观点主张,收益权能才是所有权的基础。本书认为,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均为所有权的重要权能,只是着眼点不同,强调收益权能的基础性是从所有权的价值归宿角度而言的;而处分权能则可决定所有权的命运,决定其他各项权能的实现,故处分权能是从权利实践的过程角度,将所有权的几项权能串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体现了所有权是所有人对物的支配利益的整体性权利,因此处分权能应为所有权的基础性权能。

实践中,所有权人在实际行使所有权的过程中,常常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将其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去,这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表现。《物权法》对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做了规定,该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依据该条,这种权能的分离是所有权人在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上依法设定的他物权,他物权的设定并不导致所有权的灭失;同时,他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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