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所有权与权能关系探析:一种集合或部分关系的反思

所有权与权能关系探析:一种集合或部分关系的反思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集合说”将所有权与其权能的关系理解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值得商榷的,这种观点不能清楚地解释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既然所有权是各项权能的集合,那么缺乏某一权能就不能再称其为所有权。

所有权与权能关系探析:一种集合或部分关系的反思

权能系权利作用的具体表现,是构成权利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12]关于所有权与其权能之间的关系,学说上有两种主张:一是权利集合说,即所有权是由各项权能组合成的集合体,各项权能都可以成为单独的权利,组合起来构成所有权;二是权利作用说,即所有权的权能是实现所有权的手段,各项权能是所有权不同作用的表现形式。“权利集合说”将所有权与其权能的关系理解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值得商榷的,这种观点不能清楚地解释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既然所有权是各项权能的集合,那么缺乏某一权能就不能再称其为所有权。相较而言,权利作用说较为科学,权利是抽象的,而权能是具体的,二者是本质与表现形式的关系。所谓所有权有多项权能并不是说所有权同时以多项权能体现出来,而是指所有权人对实现其所有权作用的行为有多种选择的可能性。如果所有权人将分离的部分权能由他人行使,则所有权人的行为选择就受到了限制,但并未改变所有权的权利本质。

通常认为,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是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可为行为的可能,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消极权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以列举的方式肯定了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同时隐含地将消极权能包容在内;而《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种不得侵犯的义务,为所有权(包括其他物权)的消极权能。[13]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二者相辅相成,消极权能是积极权能的逆向表现形式。(www.daowen.com)

须说明的是,既然所有权是一种抽象的、全面的支配权,那么所有权的权能作为所有权的作用表现,也自然非具体列举所能穷尽。学者认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不过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而非全部权能,凡是对所有人有利益者,只要不与法律和社会公共福利相抵触,所有权人原则上均可就标的物为充分的使用、收益。[14]也有学者认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自身仍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而不是单一行为的权能,意味着实施一系列同类行为有保障的可能性。[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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