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债权请求权及其规范基础解析

债权请求权及其规范基础解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这两种请求权的关系,有两种观点:第一,请求权竞合说。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请求排除妨害时的费用负担具有决定意义,因此,如果物权请求权包括了费用负担的问题,则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便存在竞合问题。

债权请求权及其规范基础解析

(一)请求权规范基础竞合

当同一事实符合不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时,可以发生数个请求权,此时,出现请求权竞合或请求权聚合。请求权竞合,指以同一给付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得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的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反之,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原因而无法实现时(如诉讼时效期满),则仍得行使其他请求权。请求权聚合,指当事人对于数种不同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得同时主张。[38]

物权的保护也存在这类问题,除了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外,有时尚需要配合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同时行使,方能达到保护权利人物权的目的。《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是对请求权聚合的明确规定,此外,还规定了聚合时行使权利的方式,“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第38条)。至于请求权竞合,由于只能择一行使请求权,故而,物权人如何选择、如何行使具有一定的技术性,这主要表现为物权请求权、合同请求权、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相互之间的关系。

(二)合同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竞合

当事人之间存有合同时,合同存续期间届满,或者合同关系发生其他消灭事由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对物为用益或者占有物的一方负有返还义务,如借用人、租赁人、保管人等,此时,所有权人享有依合同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这一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与此同时,所有权人还享有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因为物的用益人或占有人对物的占有失去权源,成为无权占有,负有返还所有物的义务。对于这两种请求权的关系,有两种观点:第一,请求权竞合说。该说认为,所有权人可以任意选择行使其中的一个请求权,此为通说的观点。第二,请求权非竞合说。少数学者认为,物权关系是二人之间没有特殊关系的一般法律问题,在有合同这种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应优先适用合同请求权。日本的部分判决亦认为,物权请求权为合同上的请求权所覆盖,只有当合同请求权因时效消灭时,物权请求权始发挥作用(大审院大正11年8月21日判决)。[39]

(三)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其他债权请求权竞合(www.daowen.com)

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尚可恢复其圆满支配状态时方可行使的权利;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无法恢复时行使才有意义,故而,二者发生聚合的可能性更大。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请求排除妨害时的费用负担具有决定意义,因此,如果物权请求权包括了费用负担的问题,则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便存在竞合问题。此外,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合同请求权竞合具有重大实益,由于各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免责事由、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差别,故此,肯定请求权的竞合有利于物权人行使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物权法》第37条明确肯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责任的承担。在原物灭失的情况下或者无法恢复圆满支配状态时,损害赔偿请求权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原物灭失时,物权请求权失其标的,无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唯一的救济方式;在原物虽然存在,经行使物权请求权仍无法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时,损害赔偿请求权便起着补充作用,使得权利人的物权价值不因此而受影响。

(四)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竞合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经常发生竞合。例如,非法占有他人房屋、合同无效时对标的物的占有、盗窃他人之物时,既成立不当得利、又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中的得利在于其占有,占有虽然并非权利,但亦属一种重要法益,故而,二者可以并存,物权人既可以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亦可以依据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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