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概念
《物权法》除了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外,还在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学者称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根据该规定可知,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毁损时,得请求侵害人将物恢复到未被侵害时的状态。这一请求权的发生以物已经遭受毁损为前提,亦即不仅物权受到了侵害,而且物的本体也遭受了损害,因此,为了实现物权人的利益,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对物加以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需要指出的是,恢复原状只要求物的本体复原其本来面目,修复如初;至于价值减损,则需要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加以救济。
(二)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
对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学界存在三种观点:[37]合同请求权说、物权请求权说、侵权请求权说。
1.恢复原状请求权不是合同请求权(www.daowen.com)
《物权法》第36条规定与《合同法》中的责任相同,尤其是在商品买卖、定作等合同中,交付之物被毁损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在物权人的物遭受侵害时,修理可以构成恢复原状的手段,至于重做和更换则原物已经不存在,不属于恢复原状的范畴。在物权人的物遭受侵害时,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与合同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故而,恢复原状请求权不属于合同请求权。
2.恢复原状请求权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
恢复原状有两种方式:一是侵权人直接修复如初,二是由物权人修复,而由侵权人支付为此付出的费用及其利息。该权利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对于这两种恢复原状的方式,应承认物权受害人对恢复原状或价格赔偿有选择权,其主动权在于受害人,从而利于物权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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