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和应用:独立的请求权、技术性权利、债权的规定准用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和应用:独立的请求权、技术性权利、债权的规定准用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独立权利,为行为请求权,属于纯粹的债权。物权请求权乃因物权而生,但其并非物权本体,而是独立的请求权。因为,物权为实质性权利,而物权请求权则为技术性权利,物权请求权为物权而存在。在性质上允许的范围内,物权请求权得准用债权的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清偿等均可准用。但一般而言,物权请求权源自物权而生,因受侵害而不断滋生,故而,物权请求权不罹于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和应用:独立的请求权、技术性权利、债权的规定准用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存在多种学说,大体上有如下几种见解:[11]

1.物权说

物权说,又称物权作用说,这是日本的少数说。[12]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并非独立的权利。其依存于物权而存在,随物权消灭而消灭。日本判例采此说。[13]

2.债权说

债权说,又称纯债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独立权利,为行为请求权,属于纯粹的债权。[14]

3.准债权说

准债权说,又称准债权之特殊请求权说。此说认为,物上请求权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此点与债权类似;唯物权请求权从属于物权,其发生、移转、消灭均从属于物权,故仅能谓可准用债权规定之权利。[15]

4.非纯粹债权说

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非物权本身,而是独立的权利;但其命运与物权相同,不罹于消灭时效。其虽为对人请求权,唯在破产等情形,又表现出自物权派生之特色,故非纯粹之债权。此为通说。[16]

5.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www.daowen.com)

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因物权效力而生,与物权不可分离,与物权共命运。

6.物权派生请求权说

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系派生于物权,而经常依存之独立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乃因物权而生,但其并非物权本体,而是独立的请求权。因为,物权为实质性权利,而物权请求权则为技术性权利,物权请求权为物权而存在。故而,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又非债权,故上述1、2说显不可采。其他各说,看似不同,实则无异,只是强调的侧重点不同,3、4说侧重对债权规定的准用,5、6说则侧重于物权请求权对物权的依存关系,这些学说可以统称为独立请求权说[17],其中,以非纯粹债权说所揭示的内容最为全面,最为可采。

与物权请求权性质有关的如下问题尚需要进一步阐明:

(1)物权请求权对债权的准用。在性质上允许的范围内,物权请求权得准用债权的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清偿等均可准用。[18]

(2)物权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物权分离单独移转?既然物权请求权依存于物权,是为物权服务的技术性权利,则物权请求权不能脱离物权本身而单独移转,物权请求权不具有单独的可让与性。

(3)物权请求权是否罹于诉讼时效?这与立法政策和法域有关,不能一概而论。但一般而言,物权请求权源自物权而生,因受侵害而不断滋生,故而,物权请求权不罹于诉讼时效。这种观点属于主流观点。但德国民法承认物权请求权因时效消灭,我国台湾地区也区分动产、不动产因以及是否登记而适用消灭时效的规定,具体而言,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之恢复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其他物权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的规定。[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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