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公法保护,涉及宪法保护、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税法保护、诉讼法保护等诸多内容,但其中最重要的为宪法保护、刑法保护和诉讼法保护。
1.宪法保护
物权的公法保护首先体现在宪法对物权的确认和保护,特别是对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宪法的层次明确对物权的保护,有助于确保个人自由的所有权,并免遭公权力或第三人的侵害,以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我国宪法对物权的确认和保护为法律层次的物权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发展的空间。就宪法而言,1949年《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1954年《宪法》保护的对象主要限于所有权。其后,几次宪法修正关于保护公民物权的规定变化不大。直到2004年《宪法》修订,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重视,征收、征用私有财产不仅需要依法进行,而且必须给予补偿。这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无疑得到了加强。为了保证征收、征用的可操作性,加强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规则。
2.刑法保护(www.daowen.com)
物权的公法保护,还表现在刑法对物权强有力的保护上。物权作为财产权,常常成为某些不法之徒罪恶行为的目标,并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基于此,刑法规定了大量的侵害财产权的犯罪,如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等,并制定有罚当其罪的刑事责任体系,以达到惩戒犯罪、追回财产、保护物权、维护财产归属秩序的目的。《物权法》第38条第2款明文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诉讼法保护
实体法在于规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程序法则在于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促使义务的履行,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实现物权保护的目的。没有实体法的保护,物权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请求权基础将无处寻得,固然,法院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但是,没有请求权基础的物权保护,通常难以受到支持。没有诉讼法的配套制度予以配合,实体法对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没有支撑。诉权是连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桥梁,只有诉讼法利于物权人行使权利、保护权利,物权的利益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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