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物权变动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理解与分析

物权变动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理解与分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动产物权变动,其原因主要包括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混同,标的物灭失,善意取得等,其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有所差异的,后者主要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添附,先占等,此处就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和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进行简要分析。

物权变动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理解与分析

非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动产物权变动,其原因主要包括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混同,标的物灭失,善意取得等,其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有所差异的,后者主要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添附,先占等,此处就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和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进行简要分析。

(一)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下:

1.受让人为善意

关于善意的理解与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相同,只是对于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动产,法律予以不同规制。从构成上看,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如此方能平衡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物权法》秉持了这种精神,在善意取得的原则性规定之外,又专门规定了遗失物(《物权法》第107条),然而,盗窃物、遗忘物、误取物等非基于原权利人之意思而失去占有的脱离物则缺少相应的规则,对此,应当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07条有关遗失物的规定。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受让人的物权已经公示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这里的交付需要事实上对物的控制已经移转,至少无权处分人已经丧失直接占有,现时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均属此种情形。而占有改定,让与人仍继续占有标的物,此与真正权利人系信赖让与人而使之占有动产完全相同,很难说受让人的利益有较诸原所有权人的利益更应受保护的理由,何况真正权利如所有权的保护,乃民法甚至宪法的优先价值秩序,所以,占有改定场合,不应发生善意取得。[74]除此之外,在原物权人与第三人均处于相同地位的情况下,原物权人的法律地位发生在先,依先来后到,亦应优先保护原物权人,较为妥适。

(二)遗失物的善意取得(www.daowen.com)

遗失物属于占有脱离物,与占有委托物是出于对他人的信任而获得占有形成的权利外观不同,故而,《物权法》第107条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做出了特别规定。根据该规定:

(1)原则上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3)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不向无权处分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换言之,如果受让人并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则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无偿取回。

有疑问的是,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在动产被卖至行使该请求权的期间,动产的权利归属为何?对此,学说上有所谓取得人归属说和原所有人归属说。本书认为,对此进行判断须结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①在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情况下,此期间该动产的所有权属于取得人,若非如此,则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便可以径直行使物权请求权,是不以对价的清偿为必要的。[75]既然需要有偿取回,其所有权自然应归属于取得人,但法律为了平衡原权利人与取得人的利益,而给予原权利人优先获得该物的权利,但亦应支付费用。②在其他情况下,此期间该动产的所有权属于原所有人;也正是基于此,原所有权人可以无偿取得其物。

另外,《物权法》规定的二年时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与国外对此的类似规定有明显不同,如日本民法对盗窃物、遗失物的恢复请求权期间亦为二年,但其二年是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由此可见,其二年期间的起算点一般情况下均应早于原所有人或者其他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的时期。日本的该二年时期为除斥期间,其起算点为事实发生之日;而我国规定的二年时期亦为除斥期间,但又类似诉讼时效,因为诉讼时效通常均强调请求权的可行使性,《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与此相似。

(4)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权利人取回本来属于自己之物,不应为此承担不利益,故此,法律明确认可权利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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