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理解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法律行为及其公示方法

理解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法律行为及其公示方法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时,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等法定的公示方法,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一般而言,又可将形式主义区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两种模式。此种主义,为罗马法所承认,因当时尚无登记制度,故不问动产、不动产,皆以交付为必要。此点与形式主义相同,而与意思主义有异。

理解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法律行为及其公示方法

所谓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时,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等法定的公示方法,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一般而言,又可将形式主义区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两种模式。

(一)物权形式主义

所谓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生物权变动时,尚需要形成物权行为,并践行法定方式,始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种主义,为罗马法所承认,因当时尚无登记制度,故不问动产、不动产,皆以交付为必要。[14]该种模式以德国民法为代表。依此主义,第一,当事人之间债权合同的生效尚有未足,还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物权合意,并予以登记或交付,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大多数物权变动的情况均属此类;第二,也存在无需债权合同,而直接基于物权意思而发生物权变动的,如抛弃。《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为了移转土地所有权,或为了在土地上设定权利,或为了让与此种权利,或在此种权利上再设定其他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权利人及相对人对于权利变更必须成立合意,并将此种权利变更之事实,登记于土地登记簿内。第929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出让,必须由所有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取得人,而且双方就所有权的移转,必须成立合意。如取得人已经占有该物,仅需就所有权的移转成立合意。通说认为,[15]我国台湾地区采纳该种模式,“不动产抵押权之设定固应以书面为之。但当事人约定设定不动产抵押权之债权契约,并非要式行为。若双方就其设定已相互同意,则同意设定抵押权之一方,自应负使他方取得该抵押权之义务”。[16]对于上述第一的情形,有如下认识:A.发生债权意思表示与发生物权变动意思表示截然分开。德国民法上,前者称为契约(vertrag),后者称为物权合意(einigung auflassung),以示区别,学说上称为分离原则。B.使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除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合意外,尚需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程序。在此,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并非法国模式下的对抗要件,而是成立或生效要件。C.一个法律行为不能同时发生债权及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债权行为只能发生债之关系,须另有物权行为,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故而,物权意思、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17]第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各自分别判断,原则上看,债权行为的效力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故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使物权行为有因的除外。以房屋买卖为例,当事人之间不仅需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还需要有物权变动的合意,并经过登记方能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未予登记,只能发生债权合同的效力,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债权形式主义(www.daowen.com)

所谓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单独行为中的意思,或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外,还须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始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奥地利民法采取此种模式。《奥地利民法典》第426条规定:“原则上动产仅能依实物交付而转让与他人。”第431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仅于取得行为登记于为此项目的而设定公共簿册时,始生转让之效力。此项登记又称为过户登记。”瑞士民法在解释上,也采取该种立法模式。《瑞士民法典》第714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应将其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第656条规定,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须于土地登记簿上加以登记。

依此主义,对于民商事合同而生物权变动的内容有:第一,发生的债权意思表示与物权变动意思表示合二为一,不作严格区分。此点与单一意思主义模式下的当事人合意相同,这是一个法律行为,含有两种意思,一个是债权意思,一个为物权变动的意思,并无单独物权行为的存在。如史尚宽先生所言,“在瑞士民法典,可解释原因行为与登记主义之结合,不必强为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之分。”[18]第二,使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仅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尚有未足,还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故公示方式为物权变动的成立或生效要件。此点与形式主义相同,而与意思主义有异。第三,物权合意未从以债权行为主导的法律行为中独立出来,故而,物权变动的效力受到债权合意的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直接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以房屋买卖为例,当事人除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外,尚须完成登记手续,方能发生房屋所有权的移转;只有买卖合同,所有权并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移转。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