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绝对原则的理解
物权绝对原则,指物权只能由权利人依法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并行使的一项原则。
物权作为支配权,为对世权、绝对权。物权绝对原则,可以理解为两个方面:物权人意思的独断性和物权排他的绝对性。[14]具体而言:第一,意思的独断性意味着物权人在享有并行使其物权时,只需遵守法律的规定,除此,完全任由物权人行使,物权人的意思已经足可作用于物上,从而享有物之利益。如黄立先生所言,“权利乃是法律规范赋予个人满足其利益的合理依据,其行使仅以权利人的自由意愿为准据。”[15]物权人的意思具有独断的性格,还意味着无需他人意思的介入,物权人即可实现对物的支配。第二,物权排他的绝对性。物权是直接支配权,而物权人对其客体的长期支配则排除了他人对该客体支配的机会,这种排斥对于所有权和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尤其明显,这种排他具有根本性地消除其后所欲成立权利的可能。
(二)物权绝对原则的表现
物权绝对原则,主要有两点内容:[16]第一,人的不可分性。也就是说,由法律所赋予的法律地位,在人身上是不可分的。故而,不能存在这样的权利,即甲作为所有人享有某物的一些权利,乙作为所有人则享有对该物的另一些权利;或者甲针对某些人是所有权人,乙针对另一些人是所有权人。但也有例外,在信托式的权利转让中,形式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发生分离。第二,针对任何人的全面性的法律保护。物权绝对性的实践意义在于法律对其提供的全方位保护。在立法技术上,各国有所不同。例如,德国法的保护是针对所有权而非定限物权设计的,定限物权仅能参照适用,在物权法上如此,侵权法同样如此,《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直接列举的是所有权。我国与此不同,是将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一体保护的。具体而言,权利人的权益保护主要表现在:
(1)对占有的侵夺,《物权法》以返还原物请求权来保护(《物权法》第34条)。(www.daowen.com)
(2)侵夺占有以外的其他侵害,有害于物之圆满支配状态时,以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来保护(《物权法》第35条)。
(3)物权代位权。物权代位权人代替所有权人行使物权保护权的权利。[17]在所有权和定限物权并存时,当标的物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经常持懈怠态度,致使定限物权人利益受损,此时,定限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代位权。
(4)物遭受毁损或受有损害时,则可以实施债法的救济方法(《物权法》第36条、第37条),可以是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不当得利责任、无因管理责任或者其他法定之债的赔偿或补偿。
(5)其他法律责任的反射利益对物权的保护。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权法》第38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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