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评析与确定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争议

评析与确定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争议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社会政治原则和结构原则。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共性较多,只是在物权变动的问题上,因各国采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而存在较大的差别。(二)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如上所述,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存在较大的争议。故而,本章主要论述物权绝对性、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三项原则。不具有人身性的债权、股权等财产权均具有可转让性,故可转让性不能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评析与确定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争议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社会政治原则和结构原则。社会政治原则与一个国家的政体、经济体制密切相关。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共性较多,只是在物权变动的问题上,因各国采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而存在较大的差别。

(一)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

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是财产私有制;我国奉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而一般财产则实行私有制。这一架构符合我国国情,是制定我国《物权法》的最高原则和根本准则。《物权法》遵循我国《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第6条第1款前段),坚持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第3条第1款),这就使得我国物权法必然要规范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强化公有财产的保值增值和保护力度。除了细化《宪法》所确认的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外,《物权法》还明文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等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第50条,第52条)。

(二)物权法的结构原则

如上所述,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存在较大的争议。纵观各种观点,(1)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为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学者认可,而由于登记制度的原因,法国、日本不承认不动产上的公信原则。(2)大陆很多学者认可一物一权原则,然而,一物一权在现代社会也面临着挑战,该原则主要适用于所有权,无法适用于物权之全部,故还无法上升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此外,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可以为物权绝对性所包含,同时为了避免对一物一权产生的误解,故应当舍弃,而采用物权绝对性这一揭示物权本质的原则更为妥当。[12](3)物权客体特定原则,这是从客体角度说明物权的规则,该原则对于确定物权的指向,以及其后物权变动的效力具有基础性意义,因此,该原则应予确认。(4)关于物权变动的抽象原则,或者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原则,则需要考察我国《物权法》的内容,由于我国并未实行无因性原则,故抽象原则并不适用于我国。但是,《物权法》明确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确认了区分原则,这就从根本上理顺了物权、债权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和物权人的合法权益。(5)物权的优先效力同样可以作为基本原则存在,而且,物权的优先性具有大量的实体法规则可供支撑。

概而言之,我们认为物权法的结构原则有物权绝对性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优先效力原则、区分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但由于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客体特定已于前面章节有所论述,区分原则将于物权变动中论述。故而,本章主要论述物权绝对性、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三项原则。(www.daowen.com)

(三)其他原则的评析

有学者主张平等保护原则,我们认为,法律之精神乃公平正义民法更是平等之法,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乃是当然之理。之所以在《物权法》中予以强调,是由于我国先前立法中曾出现“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样(《民法通则》第73条第2款前段),而对其他民事主体的财产权能否受到这样的平等保护易产生疑问。《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4条)”。这是第一次正面肯定了物权权利的平等,对于我国财产权的保护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并不能因此而将其确定为一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相反,其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贯彻和体现,平等保护并非独立的物权法原则。

德国学者有主张物权的可转让性原则。物权的可转让性是物权的基本属性,可转让性的承认有利于充分实现物权人的利益和需求,但实际上,可转让性是财产权的通常属性。不具有人身性的债权、股权等财产权均具有可转让性,故可转让性不能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有学者主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还有效率原则、和谐原则[13],我们对此持赞同看法,但由于该等原则并非物权法的结构原则,而是在物权立法时应注意的考量原则,故本书对此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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