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争议解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争议解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民法对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不尽相同,而对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学理阐释则显示了学者对物权法的理解,这更使得对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存在不同见解。德国学者沃尔夫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种类强制与种类固定、公示原则、确定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关于处分行为的抽象原则。也有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和公信、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

争议解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民法对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不尽相同,而对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学理阐释则显示了学者对物权法的理解,这更使得对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存在不同见解。具体而言,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纷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德国模式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虽然同为大陆法系民法,但德国民法技术性较强,其严格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及其二者的效力,故而,德国民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德国学者沃尔夫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种类强制与种类固定、公示原则、确定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关于处分行为的抽象原则。[2]鲍尔、施蒂尔纳则认为,在奉行私有制这一政治决定的基础上,物权法的结构原则有六:绝对性原则、类型化原则、公示原则、特定原则(确定性原则)、可转让性原则、无因性原则。这些原则具有先后顺序,且重要性也存在差异,其间之差别需要细细体会。[3]德国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抽象原则(无因性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与此类似,如王泽鉴先生认为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是财产所有制,物权法的结构原则有五:就物权性质言,为物权绝对性;就物权种类言,为物权法定原则;就物权客体言,为特定客体原则;就物权效力言,为物权优先效力;就物权变动言,为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和公示原则。[4]其与德国学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将物权的优先效力也作为物权法的结构原则。

(二)日本模式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www.daowen.com)

在日本的物权法教科书中,很少能够见到专章或专节系统论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是,这并不等于日本物权法中没有基本原则;相反,日本物权法承认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以及公示原则,由于日本的登记制度并不完善,且实行形式主义审查,故日本物权法不承认不动产的公信原则。[5]

(三)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法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四项: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和区分原则。[6]也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四项,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7]也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和一物一权原则。应当看到,这四项原则是有区别的,平等保护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它是制定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直接反映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8]另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五,即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区分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特定原则。[9]另外,崔建远先生在阐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时赞同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但认为不包括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原则,因为我国《物权法》未予承认。除此之外,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还包括效率原则、和谐原则[10],这是该种观点的特别之处。也有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和公信、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11]可见,学者并未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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