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的物法以有体物和具有特定含义和功能的无体物的二分法为基础,以外在性为特征。按照法学阶梯体系,在世俗法的范畴内,除了人法和诉讼法,都是所谓的物法。其中,包括以有体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或主物权法,以及以无体物为客体的用益权法或他物权法、债法和继承法。罗马法中物有要式移转物和略式移转物之分。日耳曼法是具体事实关系的产物,其法律上物的概念,依经济用途而决定,不以自然性质为标准。独立各物之集合,成为新标的物,亦为法律所许。其特色在于存在所有权的分割、有上级所有权和下级所有权之别,并存在总有的物权形式。日耳曼法上的不动产物权移转采公示主义。古罗马和日耳曼的物权法在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法国民法典采纳了罗马法的法学阶梯式,其民法未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在法国,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标准极具特色;法国民法在依法律行为而生的物权变动中采意思主义,物权需要公示方能成为效力完全的物权。德国民法典采纳了罗马法的学说汇纂模式,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其物权变动模式采物权形式主义,其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日本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混血儿,其物权客体限于有体物;物权类型中入会权是其固有习惯;认可占有权为物权的一种;日本的物权变动模式采意思主义,公示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未经公示的物权不具有完全的效力。随着所有权的社会化,物权法的结构原则也受到了挑战,物权法定原则趋于缓和,一物一权原则受到检讨。与此同时,物权法呈现出诸多发展趋势:所有权社会化、物权价值化、国际化、物权种类呈现增加趋势、物权债权相对化、所有权的期限分割。(www.daowen.com)
我国古代并无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但存在调整对物支配关系的法律规定。大体来说,我国古代的物权性内容主要包括所有权、永佃权、典权、质、押等。我国近代物权立法始于清末宣统三年的大清民律草案,直到民国民法物权编,我国才有正式的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民国物权法符合当时最新法律思潮,并尊重固有民族习惯,是一部成功的立法。我国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但并未使用物权这一科学的概念;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经七读通过。《物权法》根据物权的基本分类及总分关系划分为五编,即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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