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物权法并非静止不变的,其也随社会发展和经济生活而历经变迁。与此同时,物权法呈现出诸多发展趋势,物权与债权的结合更加紧密,物权、债权的划分趋于模糊,物权在一定领域出现价值化和国际化的倾向。[15]自此,所有权绝对原则得到修正,所有权已经社会化,且所有权的社会化将继续进行,这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发展趋势。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与债法这一城市法律、商贾法律相比,物权法曾被称为乡村法律、农民法律,[12]其静态、稳定、保守的性格由此可见一斑。然而,物权法并非静止不变的,其也随社会发展和经济生活而历经变迁。促成这种发展的因素,有为立法、有为司法实务,有为学说理论,[13]有为社会生活之需要。

近现代民法以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为最高指导原则,物权法则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并把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等作为物权法的结构原则。然而,随着所有权的社会化,物权法的结构原则也受到了挑战,物权法定原则趋于缓和,一物一权原则受到检讨。与此同时,物权法呈现出诸多发展趋势,物权与债权的结合更加紧密,物权、债权的划分趋于模糊,物权在一定领域出现价值化和国际化的倾向。[14]

(一)所有权社会化

所有权社会化是近代之事。伴随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贯彻,其弊端也逐渐显现,为了补弊纠偏,19世纪的《德国民法典》在第226条规定:“权利之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其后,《瑞士民法典》规定:“行使自己之权利,……须以诚实及信用为之。”“权利之显然滥用,不得受法律之保护。”至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于第153条第3项规定,“所有权包含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顾及公共之利益。”[15]自此,所有权绝对原则得到修正,所有权已经社会化,且所有权的社会化将继续进行,这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发展趋势。在私法领域,便是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体现;在公法方面,则是与日俱增的环境保护法规对物权关系的影响。[16]我国《物权法》也是在该种思潮下制定的,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同样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权法》第7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4条)。此外,物权人的物权还受到公共权力的制约,如不动产征收与征用。

(二)物权价值化

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其最初原本是对标的物的现时支配,以方便其使用收益。然而,随着物资富足,所有人并非总是最佳的使用人,故而,通过将物交由他人使用而收取对价,或者将物的担保价值以供融资担保,对于物之所有权人有百利而无一害,故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法开始向以利益为中心的物权法转变,随着这种转变的加深,便出现了物权价值化趋势。物权价值化的极端是川岛武宜先生所倡言的“所有权的观念性”,即所有权人对物之支配与物之占有相分离,而仅仅在观念上支配其所有物。[17]

(三)物权法的国际化

所谓物权法的国际化与物权法固有法的性格并不冲突。物权的固有法性格主要指向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对此,观察我国《物权法》即可知之。而对土地的利用则大同小异,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用益物权制度具有相似性。就用益物权的国际性,有学者归纳,物权法之自由所有权概念,固源自泰西法制,地上权、地役权之规定,也均可在德、瑞、日法中获得根源,甚且典权,乃为中华固有之制度,然而使其具有不动产担保机能之主张,亦大有人在。[18]英美法系之信托制度,其调整的是物权性的法律关系,该制度更为大陆法系各国所借鉴、利用。

就担保物权而言,由于其与商事交易密切相关,且能促进商事交易的安全和效率,故其也具有商事交易法的特征,商事交易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同样影响到交易债权的担保上,因此,担保物权具有国际化、世界性的趋势。英美国家的动产担保、浮动抵押、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等制度均深刻地影响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司法。[19](www.daowen.com)

(四)物权种类的增加

随着近代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物权法由农村法律转变为城市法律,近代的土地所有权对于土地之上下形成全面的支配权,土地的利用从平面走向立体,房屋建筑也从独门独户转变为众人同住一高层楼宇。适应这种变化,对特定空间的权利也得到法律的确认,区分地上权、区分地役权相继出现;与此同时,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开始受到重视。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领域,一个发展趋势是规定居住权(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公布的民法典草案曾规定居住权,但《物权法》通过时未予采行),[20]借此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理想。当前,我国主要借助于产权型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租赁型保障房(廉租房、公租房)解决中低收入阶层房屋供应不足的问题,如果承认居住权,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障中低收入阶层安定居住的权益。

此外,担保物权也得到越来越多的承认,抵押权的种类越来越多,可供作为担保物或担保权利的范围越来越广,新产生的担保物权也得到了较多的应用。

(五)物权债权相对化

物权为对物支配权,债权为对人请求权,二者是本质上完全不同的权利。然而,随着理论发展和社会经济的需要,物权与债权相互结合更加紧密,特别是担保物权与债权因相互结合而实力强大;物权关系上的约定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让与担保制度中,物权让与与信托约款的结合等,[21]这都凸显了物权与债权在诸多方面相互牵连,以实现财产法的功能和经济目的。与此同时,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出现了模糊的地带,甚至出现了很多中间状态的权利,物权债权趋于相对化。所谓“中间现象”,是指物权概念的柔软化、债权的第三人效力、租赁权的物权化等现象。有学者称,中间现象是物权、债权二元体系的试金石。[22]有学者认为,金钱不仅使物权与债权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统一,同时也使二者区别之限愈益模糊。[23]

(六)所有权的期限分割

物权发展的另一个重要趋势就是所有权的期限分割。所有权的期限分割,又被称为有期产权,或者度假寓所所有权,它是通过有期共享的形式产生的一种新的物权形式。该制度通常与旅游、度假、休闲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在旅游圈中出现的轮换度假体制,使有期产权人可以轮换不同的地方,享用相应期限的不动产及设施的使用权。这种新的权利形式赋予购买人在事先确定的期限内排他性地使用特定不动产的权能;通常是由许多人长期或短期相继和轮换使用同一不动产,且这种权利可以在生前或死后转让。迄今,葡萄牙等国已经立法承认其为有期物权。欧盟则在1994年发布了一项关于时间分配式共有的指令,[24]此种所有权,类似于英美法系财产权的质的分割的模式。当前,我国各地也出现了类似的做法,学者称其为所有权型分时度假。[2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