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比较分析罗马法与日耳曼物权构成的差异和联系

比较分析罗马法与日耳曼物权构成的差异和联系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在物权法上有鲜明的差别,后世民法对此二者的继受程度直接决定了物权法的构造和精神。罗马法的物权具有个人性,物权纯为私法上对物的支配权;日耳曼法的物权具有社会性,社会身份关系反映在物权上,公法的支配与义务包含在物权概念之中。罗马法采行一物一权主义;日耳曼法将构成单一使用的各种物资,作为形成集合体的独立标的物处理,集合物上可以成立物权。

比较分析罗马法与日耳曼物权构成的差异和联系

物权的法律构成,不仅因国家不同而不同,也因时代变迁而有异。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在物权法上有鲜明的差别,后世民法对此二者的继受程度直接决定了物权法的构造和精神。大致而言,罗马法与日耳曼的物权观念有六点差别:[8]

(1)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将物资之使用视为抽象支配权的作用;日耳曼法以利用为中心,其基于物资的利用态样而认可不同的物权。

(2)罗马法的所有权与定限物权存在质的差异,定限物权仅为所有权权能分离的产物,强调所有权的弹力性;日耳曼法的所有权与定限物权只有量的差别,二者均为使用物的独立权利,属于利用权的集合。

(3)罗马法的物权具有个人性,物权纯为私法上对物的支配权;日耳曼法的物权具有社会性,社会身份关系反映在物权上,公法的支配与义务包含在物权概念之中。

(4)罗马法采行一物一权主义;日耳曼法将构成单一使用的各种物资,作为形成集合体的独立标的物处理,集合物上可以成立物权。(www.daowen.com)

(5)罗马法严格区分本权和占有,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互相独立;日耳曼法将占有(gewere)与本权相结合,对物的支配权变动,追随事实上使用外形的变动。

(6)罗马法所有权之分割为量的分割,共有的内容相同而一致;日耳曼法所有权的分割为质的分割,有所谓上级所有权和下级所有权之别,上级所有权人与下级所有权人享有的所有权迥然有别。

大陆法系诸国近代民法以个人主义为本位,故而主要采纳了罗马法的物权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现代法也逐渐直接或间接融入日耳曼法的内容,尤其是所有权社会化理念带来的变化,物尤其是土地的利用愈发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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