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深入解析日耳曼物权法

深入解析日耳曼物权法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耳曼法界定物的概念依经济用途而决定,不以自然性质为标准。[7]3.不动产物权移转日耳曼法的不动产物权移转采公示主义。在日耳曼法的早期,土地的让与须有物权移转的合意,更须有占有的移转,此时,以土块、草茎等交付象征移转标的物。日耳曼法的anefang程序与罗马法的程序唯一区别在于,被发现实际占有遗失物之人如能指明其转得该物之前手时,则自己不负担罚金的义务。英国占有物返还之诉则直接源于日耳曼法的anefang之诉。

深入解析日耳曼物权法

(一)物

中世纪日耳曼法,以标的物有无可移动性以及是否容易灭失为标准,将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并确定不同的支配类型,赋予不同效力和保护方法。日耳曼法界定物的概念依经济用途而决定,不以自然性质为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在日耳曼法,独立各物之集合,以其结合体视为一个物,此种物的总体,于各个物之外,成为新标的物(neue objekte),也为法律所允许。

(二)不动产物权

1.分割所有权

欧洲中世纪,凡领主或地主将其土地委托他人耕作的,可向耕作人征收佃租、地租等类似物,领主或地主对于土地所有之权利,谓之上级所有权,领主或地主谓之上级所有人。耕作人对于土地享有使用收益权,并负有交付佃租、地租之义务,对土地所有的权利,谓之下级所有权,耕作权人谓之下级所有人。换言之,上级所有人享有管理权、处分权,下级所有人享有使用、收益权。

2.总有

总有属于团体共同所有的形态,其所有权内容依团体内部规约加以分割,其管理、处分等支配性权能属于团体,使用、收益等利用性权能属于其成员,此种团体全体的权利与其成员个别的权利,为团体规约所同一,所有权的完全内容始能实现。成员的个别权利以其身份存在为必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实现与此颇有相似之处。[7]

3.不动产物权移转(www.daowen.com)

日耳曼法的不动产物权移转采公示主义。在日耳曼法的早期,土地的让与须有物权移转的合意,更须有占有的移转,此时,以土块、草茎等交付象征移转标的物。其后,则以手套等象征支配力之物的交付作为公示。在当时,“欲移转所有权者,必须移转占有”。至部族法时代,土地让与时开始利用文书让与证券(carta)或证据文书(notitia)。成文法时代,土地让与方以裁判上的让与方法为之。12世纪以后,德国北部各城市已采行都市账簿(stadtbuch)制度,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之滥觞。

(三)动产物权

1.动产物权的保护

不动产占有以物的用益(nützung)为其形式,而动产的占有仅以对该物事实的保持(gewahrsam)为其形式。对于动产占有的保护,与古代一般私权保护相同,以窃盗之诉为之;而且,此处窃盗的概念扩及遗失物、漂流物和遗留物。日耳曼法的anefang程序与罗马法的程序唯一区别在于,被发现实际占有遗失物之人如能指明其转得该物之前手时,则自己不负担罚金的义务。英国占有物返还之诉则直接源于日耳曼法的anefang之诉。

2.动产物权的取得

有特色的为继承取得之物,分为战争用具和家庭用具,前者为带剑血亲所继承,后者则主要由综理家务纺织的血亲继承。就天然孳息的取得,罗马法采原物主义,日耳曼法则采生产主义,法谚有云“播种者刈(wer saet,der mäh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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