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罗马物权法:物权的类型和古罗马物权法的特征

罗马物权法:物权的类型和古罗马物权法的特征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物法与物权法古罗马的物法以有体物和具有特定含义和功能的无体物的二分法为基础,以外在性为特征。古罗马的物法比现代物权法的内容更加宽泛,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二)物权的类型古罗马虽然并未产生物权概念,但主要的物权形式在罗马时期已经出现。

罗马物权法:物权的类型和古罗马物权法的特征

(一)物法与物权法

罗马的物法以有体物和具有特定含义和功能的无体物的二分法为基础,以外在性为特征。古罗马的物法比现代物权法的内容更加宽泛,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按照法学阶梯体系,在世俗法的范畴内,除了人法和诉讼法,就是所谓的物法。其中,包括以有体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或主物权法,以及以无体物为客体的用益权法或他物权法、债法和继承法[1]

罗马法上,物具有以下特征:①物不仅指自然人以外的对象,也包括奴隶;②物须能够为人所支配;③物是自由人和神灵的财产的组成部分;④物不限于有体物,无体物或权利也包括在内。罗马法中物的类型较有特色,有所谓要式移转物和略式移转物之分,其意义在于前者只能用要式买卖(mancipatio)或者拟弃诉权(cessio in jure)的方式移转,后者则无此要求。[2]此外,罗马法尚将物分为一切人共有的物、公物(Res publicae,指共和国所有)、市有物、私有物。[3]须指出的是,马尔西安和优士丁尼持有的一切人共有之物的概念并不为多数罗马法学家接受,[4]一切人共有的物,在现代社会或者根本不被作为物对待,如空气;或者为一个国家的人民共有之物,如流水、海滨;或者成为私人权利,如捕鱼权;唯有海洋公海例外。(www.daowen.com)

(二)物权的类型

古罗马虽然并未产生物权概念,但主要的物权形式在罗马时期已经出现。典型代表为所有权,此外还有:①多种役权形式——地役权和人役权;②除了土地上的永佃权外,尚扩大及于房屋,而统称为永租权(emphyteusis或jus emphyteuticarium);③地上权;④在罗马法的历史上,先后产生了信托、质权和抵押权三种物的担保形式。[5]这些物权形式大多为后世民法所吸收和借鉴,除所有权外,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和质权几乎被大陆法系各国采用,人役权、永租权被采行的程度在各国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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