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探讨民法物权理论:李锡鹤、孙宪忠及其他学者的思考与详解

探讨民法物权理论:李锡鹤、孙宪忠及其他学者的思考与详解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李锡鹤:《民法“物格”说引起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8期。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17]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侯水平、黄果天等著:《物权法争点详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38页。[34]曹杰:《中国民法物权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脚注①。[40]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3页。

探讨民法物权理论:李锡鹤、孙宪忠及其他学者的思考与详解

1.如何理解物、物权与物权法?

2.物权有哪些特性?

3.简答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4.物权效力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5.如何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

6.物权分类的依据与种类有哪些?

【注释】

[1]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8页。

[2]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3]李锡鹤:《民法“物格”说引起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8期。

[4]遗体等是物权客体,拟或人格权客体,学术界和司法界争议较大。

[5][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6]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7][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8]李国强:《时代变迁与物权客体的重新界定》,《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9]季秀平:《物权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9—30页。

[10]See Vinding Kruse,The Right of Property,p.123.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11]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第186—187页。

[12]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13]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14]孙宪忠先生认为,奥地利民法中使用的物权概念,并不是现在的物权概念,直到《德国民法典》使用物权概念之后,物权的科学概念才正式在立法中确立。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15]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

[16]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4页。

[17]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侯水平、黄果天等著:《物权法争点详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38页。

[18]姚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人民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6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3页。

[19]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20]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89—90页。侯水平、黄国天等著:《物权法争点详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21]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

[22]刘保玉:《物权体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23]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24]杨立新:《物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

[25][日]田中整尔编:《物权法》,法律文化社1998年第2版,第2页。

[26]杨与龄:《民法物权》,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第4版,第5页。

[27]Siehe Heinrich Dernburg,Pandekten,Verlag von H.W.Müller,Berlin 1884,B.1,S.48-49.转引自金可可:《邓恩伯格论私法体系及债权物权的区分》,载《河北法学》2005第5期。

[28]Rudolph Sohm,Institutionen,Ein Lehrbuch der Geschichte und des Systems des Römischen Privatrechts,Verlag von Duncker & Humblot,Leipizig 1905,12.Auflage,S.305.转引自金可可:《鲁道夫•索姆论债权与物权的区分》,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29]Rudolph Sohm,Der Begriff des Forderungsrechts,Zeitschrift für das Privat-und öffernliche Recht der Gegenwart,B.4,Alafred Hölder,K.K.Holund Universitäts-Buchhändler,Wien 1877,S.457.转引自金可可:《鲁道夫•索姆论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第1期。

[30]曹杰:《中国民法物权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脚注。

[31]康德、萨维尼、温德莎伊德就此观点一致。参见[德]罗尔夫·克罗佩尔:《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页。

[32]转引自[德]罗尔夫·克罗佩尔:《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页。

[33]杨与龄:《民法物权》,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第4版,第5页。

[34]曹杰:《中国民法物权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脚注①。

[35][日]三潴信三:《物权法提要》,孙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36][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2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23页。

[39]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31页脚注①。

[40]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3页。

[41]杨与龄:《民法物权》,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第4版,第5页。

[42]刘志敭:《民法物权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43]《世界大百科事典》第26卷,第484页,载周枏主编:《民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91页。

[44]邓曾甲:《日本民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45]江平主编:《民商法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66页。

[46]金平主编:《中国民法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41页。

[47]Westermann,Sachenrecht,Bd.Ⅰ.(9.Aufl.1994)S.8.转引自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版,第31页;[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48]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4页。

[49][日]田中整尔编:《物权法》,法律文化社1998年第2版,第4页。

[50]刘志敭:《民法物权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www.daowen.com)

[5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52]曹杰:《中国民法物权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脚注①。

[53]张志坡:《物权概念的挑战及思考》,载齐延平主编:《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第三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20页。

[54]不可侵性乃权利之共性,而非物权之特性。参见[日]我妻荣:《日本物权法》,有泉亨修订,李宜芬校订,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7页;[日]北川善太郎:《物权》,有斐阁2004年第3版,第4页;[日]田中整尔编:《物权法》,法律文化社1998年版,第5页;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55]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2页。

[56]尹田著:《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57]当然,排除他人侵犯并非物权的独有特征,任何合法权利都有权排除他人的侵犯。

[58]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在其发布的司法解释中也肯定了债权的优先顺位。例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59]如《合同法》第73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

[60]如《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

[61]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1页。

[62]因权利的存续期限是流动的、连续的,有无存续期限并非物权、债权的区别。参见张志坡著:《类型视域下民商法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6页。

[63]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64]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20页。

[65]尹田:《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11页。

[66]冉昊:《“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基本成因》,载《江淮论坛》2014年第4期。

[67]于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版,第4页。

[6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

[69][日]我妻荣:《日本物权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5—16页。转引自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70]王茵:《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日德法三国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71][日]于保不二雄:《物权法》,有斐阁1956年版,第5—6页。转引自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9—20页。

[72]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62页。

[73]J.Ghestin et G.Goubeaux,Traité de droit civil:introduction générale,4e éd,LGDJ,1994,pp.174-176.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16页。

[74][日]北川善太郎:《物权》,有斐阁2004年第3版,第3页。

[7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76]温世阳:《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再证成》,载《法学家》2010年第6期。

[77]余戟门:《民法要论·物权》,第3页。转引自曹杰:《中国民法物权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注释①。

[78][日]我妻荣:《日本物权法》,有泉亨修订,李宜芬校订,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7页;[日]田山辉明:《物权法》,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79]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40页。

[80][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杨与龄:《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页。

[8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7页。

[82]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版,第47—48页。

[8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39页。

[84]刘云生、李开国、孙鹏:《物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35—42页。

[85]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86]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页。

[87]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88]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3页。

[89]屈茂辉:《物权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页。

[90]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91]同①。

[92]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8页。

[93][日]我妻荣:《日本物权法》,有泉亨修订,李宜芬校订,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8页。

[94]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95][日]三潴信三:《物权法提要》,孙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96][日]田山辉明:《物权法》,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97][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98][日]松阪佐一:《民法提要•物权法》,有斐阁1965新版,第7页。

[99][日]梅谦次郎:《民法要义卷之三》(复刻版),第2—5页。转引自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100]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4页。

[101][日]三潴信三:《物权法提要》,孙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102]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

[103][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5页。转引自季秀平:《物权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67页。

[104]例如,《物权法》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105]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版,第109页。

[106]孙宪忠:《论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载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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