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物权种类的划分:按物权主体进行分类

物权种类的划分:按物权主体进行分类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第二编“所有权”中的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部分,即是如此。例如,《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第41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68条规定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和第69条规定的“社会团体”物权等等。

物权种类的划分:按物权主体进行分类

1.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与私人所有物权

这种分类的基础是按照所有制政治属性,对不同所有制主体的物权给予不同的保护。此分类即所谓的“三分法”,一直受到学者的批判,也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符合,《物权法》虽然已经改变了“三分法”的做法,但依然有所体现。例如,《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第二编“所有权”中的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部分,即是如此。

2.单一主体物权与共同主体物权

这是按照物权主体数量的不同所做的划分。单一物权是指一个主体拥有的物权;共同主体物权也称多数主体物权,是指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拥有的物权。(www.daowen.com)

共同主体物权的形态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区分所有、总有、合有、有限产权等,《物权法》主要规定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同物权不仅存在于所有权中,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也存在,如《物权法》第105条的规定。相对而言,共同主体物权形成的法律关系要复杂,不仅涉及共同主体物权人与其他物权人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共同物权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3.法人物权、社会团体物权与单位物权

这种划分本身就比较混乱,但有必要说明,其泛指组织而非私人拥有物权的情形。由于《物权法》没有采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这些成熟且严谨的主体称谓,故在表述非自然人主体拥有物权方面,多处使用这些模糊的概念。例如,《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第41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68条规定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和第69条规定的“社会团体”物权等等。这或许是受到旧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在法律上一时难以改变所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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