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效力是物权法上的重要问题。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作为对物支配权相对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的权利)而言所具有的效果。物权的本质和性质决定了物权的效力,当然,实定法对各种物权的规定则产生更加明确的法律上的效力。根据物权效力的广、狭之分,可以分为物权共通(或共同)的效力和各类物权特有的效力。前者为所有类型的物权均具备的效力,后者是各种类型物权所独有的效力,共通效力是通过各种类型的物权所发挥的特有效力体现出来的,并得以集中表现为物权有别于其他权利的自身特点。在物权法上,通常所谈的物权效力,指的是共通效力。本节内容论述的也是物权的共通效力,即只要是物权便当然具备的效力,至于各类物权特有的效力将于本书的相关部分论述。
自罗马法以来,为确保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作为物权人保护其权利的具体手段,法律遂赋予物权以某种特定的效力。物权效力在各国法典上最突出的表现便是物上请求权,除此之外,各国的规定差别较大,其他效力或者稍有体现,或者只是限于学理上的探讨。总体来看,物权的效力有的有实定法上的依据,属于被立法明文确认、重点肯定的效力;有的则成为立法时的原则,有的则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某种现象的归纳和总结。总之,物权效力是一种学理上的抽象,是学者基于对物权本质和性质的认识而得出的结论。对此,学者众说纷纭,关于物权效力的外延便存在着多种观点。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一效力说、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四效力说。第一,一效力说。认为只有物上请求权为物权的共同效力,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可包含于此。[77]第二,二效力说。认为物权的效力主要包括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效力,追及效力或可纳入优先效力,或可被物上请求权所包含。[78]第三,三效力说。此说又存在几种观点,有的认为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79]有的认为包括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80]有的认为物权的共通效力包括对物的支配力、对物权的优先力、对妨害的排除力三个方面。[81]第四,四效力说。认为物权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82]该说已在我国大陆地区取得一定的共识。[83]另有少数持四效力说的学者主张物权的效力包括支配效力、请求效力、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84](www.daowen.com)
物权的排他效力针对的是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并存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而物权的优先效力则是既存权利之间的关系,二者位于不同的层次,处理不同的问题,故而,二者可以并存。追及效力,是法国的通说,而且可以形象地表述物权对标的物的追索过程,我国主流学说对此均持肯定看法。因此,本书以我国目前的主流学说为准,在肯定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的同时,有必要认可物权的排他效力与追及效力,以该四效力说为内容展开。至于三效力说和四效力说中的对物的支配力和支配效力,由于其将更高层次的物权本质降格为物权的效力,故该种观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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