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的民间资本发展状况。美国设立了遍布各个州的各种中小金融机构,目的是满足各类中小型企业、西南部农林种植业以及畜牧养殖业的发展融资需求。各类中心金融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中小型商业银行,这类银行绝大多数是总资产不足5亿美元的小银行,这类银行属于私人所有,主要服务于本当地企业和个人,总数超过9000家,占到美国银行总数的60%以上。另一类是合作型金融机构。其形式主要有:合作银行、互助储蓄银行、金融公司、储蓄贷款协会、储蓄信用合作社等。其中,合作银行运行初期由政府出资,还清政府欠款后,再交还归属权。信用合作社则是专门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捷服务,其组成采用个人或有实力的组织投资入股的方式,并优先为其所属成员提供贷款。根据统计,20世纪中期,美国的合作信用社数量大约是2500个,拥有超过40000名会员;到了2015年,信用社的数量已发展到26000个,增长了近10倍,并且拥有超过9800万名会员,总资产超过5万亿美元。在美国,大约有60%的私营企业职工和15%的政府公务人员都成为信用合作社的会员。同时,美国政府还设立了政策性金融部门——中小企业署,目的是支持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末,美国通过了《中小企业投资法》,规定国会需向中小型企业发展提供适当资金,并授权中小企业署为民营中小型企业提供保障贷款。同时,各州也都建立了由州政府出资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政策性担保,其中多数贷款均为无担保、时间长、低利息。据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中小企业署已经帮助累计超过10万家中小型企业取得了超过2000亿美元的贷款,仅2011年到2015年5年间就帮助37000家中小型企业,贷款总额超过1000亿美元。
(2)日本的民间资本发展状况。日本的金融行业非常发达,也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与美国比较,日本的金融组织形式也很丰富,包括地方银行、互助银行、信贷协会、信用金库等,并且它们都具有地缘性、互惠性和授信范围小等特点。其中,互助银行具有私人银行的属性,限定了服务对象,即中小型企业,融资对象的一般要求是中小企业员工在300人以下。虽然一开始它严格限制对非中小企业的贷款,但是近年来逐渐扩展了业务范围,往商业银行的方向发展。而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用金库,其贷款对象虽然局限于内部会员,但是它也接受非会员的存款,从而扩大资金池,但是额度不能超过总存款金额的20%。
信用金库有以下特点:一是会员必须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二是每个会员的资本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设置了一个最高额和一个基础额;三是对同一贷款对象的贷款额度累计最高不超过总资本的20%。除了上述民间金融机构,日本和美国都建立了各自的政策性金融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包括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工商组合金库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等。相比较美国而言,从政府主导的金融机构到非政府主导的信用合作社等,日本都是民间金融发展程度最高的国家,这也是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重要因素。(www.daowen.com)
(3)中国台湾地区民间资本发展状况。由于1986年台湾地区严格控制利率,这就使台湾的中小企业开始大规模向民间资本融资。由于在经济繁盛时期,台湾的企业总数中有90%以上是民营企业,这就极大地推动了台湾民间资本的快速发展。就这些企业融资来源而言,1/3来源于民间资本。从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来看,可以将民间分为融资性租赁、支票借款、地下投融资公司、质押抵贷、地下钱庄、合会、合作金库等。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台湾地区出于稳定考虑,对部分民间金融机构组织进行了改制。在1975—1989年这几年时间,台湾当局对其“银行法”做了几次大的修改调整,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的设立。到了2017年年末,在29家民营商业银行中,一部分由信用合作社改制为商业银行。合会改革,转变为民营商业银行可以说是台湾金融领域改革最好的体现,相较于以往被正规金融垄断的局面来说,民营资本的介入带来了竞争的动力,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也慢慢提高,带动了台湾整体金融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全面提速增效。在20世纪70年代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台湾地区本土银行通过灵活的汇率和利率调整保持着强大生存力和竞争力,这便是台湾能够抗击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虽然有一系列的政策支持改制,但民营银行在大规模设立后,部分民间金融组织依然继续保持自己的运行体系,其目的就是规避政府的监管。台湾民间借贷形式的变迁是在历史特定条件下的产物,而民间资本的不断发展也促使数额巨大的资本游离在监管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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