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方面的障碍。和发达国家比较,我国民间资本在参与社会养老的过程中,表现为实际投入资金量相对较少,所占的比重处于较低水平,总体规模有待进一步增强,养老保障与医疗保障水平也都有待提高。这与政策配套不够完善、获利途径不明确、思想不解放、定位不清晰等直接相关。
第一,政策配套不够完善。对社会养老事业来说,其产生的社会效益明显超过经济效益。按照这一特性,其发展理应得到政策的支持。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与此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可是一些地区与部门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和政策措施的刚性缺位,使大量政策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加之政策配套不够完善,未能将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养老的扶持与激励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成本,民间资本在参与社会养老问题上处在十分尴尬的境地。比如,一些民营养老机构在融资过程中,因为缺乏通畅的融资渠道,无法获得持续的现金流入;在土地供应方面,因为缺少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支持措施,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养老面临大量急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获利途径不明确。对任何民间资本来说,无论是投资到社会养老领域还是其他领域,都要对投资回报予以充分考虑,都要对投资风险加以规制。即便部分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在于回馈社会,政府也要发挥其服务功能,对民营资本的投入产出进行系统设计,以便明确其投资获益水平和获利途径,以此对民间资本形成吸引力,激发其参与社会养老体系建设的投资热情。但是,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政府对不同类型养老机构的支持存在明显差异。与公办养老机构相比,民办机构与新建机构无论是在资金扶持还是在政策支持方面都相对滞后,一些民办养老机构被极度边缘化。更为重要的是,一些民办养老机构由于缺乏政府支持,存在大量不可预知的风险和成本压力。
第三,思想不解放。由于“历史惯性”使然,在我国现今的社会养老领域,养老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依然被给予了过多关注,在事实上长期强调“全能政府”及其在社会养老问题上的主导性。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一方面增加了政府压力和财政负担,无法投资更多资金提升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水平;另一方面又使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受到遏制,无法形成有效的资源配置结构和市场机制,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不但缺少资金支持,也缺乏活力和效率。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思想不解放,很多优质民间资本在计划参与社会养老时无法进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之中。比如,在公办养老机构中,无论是土地划拨还是人员配置,都享受国家层面的支持和财政补助;但是对民营养老机构来说,却无法得到与之相关的待遇。即便优惠措施面向民间资本,但很多民营养老机构无法真正从中获得实惠。这说明在市场竞争方面,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养老机构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第四,定位不清晰。为了得到国家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很多养老机构都寄希望于在民政部门将自己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但能够在税收方面获得减免,还有利于市场营销。但是,这样一来,由于市场定位不清晰,产生了很多新的问题。比如,一些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养老体系之后,因为利润不分红以及不享有财产权利,因此这样的民营养老机构在经济权与所有权方面受到制约,造成了产权地位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一不平等现象的出现使民营资本参与社会养老陷入了新的制度上的困境。这些资本主体难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养老机构的运行会处在资金断裂的困境之中,而这明显和经济学上的“谁投资谁获益”的原则相违背,也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
第五,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不够。经营养老院面临的问题有医保报销困难、用地紧张、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护士难以招聘等。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依靠养老院自己的力量很难发展。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政策大多规定补贴只给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营利性的养老地产就享受不到政策的优惠。近年来,随着民办养老机构越办越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服务的运作和服务的过程缺乏规范化和统一标准,而相关部门在审批时,不认真,不细致,让一些不具有资格的民办养老机构也通过,从而导致一些养老院与老人、家属之间的矛盾日渐增多。另外,一些违法的机构乱收费的现象,也让老人们心里有了阴影,对民办养老机构产生了排斥心理。
(2)体制方面的障碍。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养老机构对于养老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开创养老机构民营化的局面。但是我国关于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政策性偏重,立法层次低,优惠政策难以落实,许可制度、融资制度与监管制度等并不完善,对资本投资产生了负面影响。(www.daowen.com)
第一,民间资本融资机制不健全。在现行的融资体制下,民间资本融资渠道较为狭窄,相较于国有资本而言处于劣势地位。就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看,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而就投资养老机构来说,首先,养老机构作为社会养老环节的一环,带有一定的公益色彩,在进行银行贷款时,银行对民间企业或个人可以提供的抵押物会十分谨慎。其次,养老机构经营收益偏低,资金回笼较慢,银行也会因企业或个人是否能保有稳定的现金流来偿还贷款而持保守态度。
第二,行政许可制度不完善。在准入原则方面,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基本方式是登记许可制,即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资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机关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则授予设立其养老机构的权利。这种许可证制度在我国长期存在,便于国家及时掌握各方面情况。但是不可否认,这种制度前置审批环节繁多,效率低下。民间资本在投资时往往费时费力,受一系列前置审批的严格把关,民间投资者经常是只能看到投资的“门”,却不敢走这条“路”。
第三,优惠政策难以落实。优惠政策操作性不强。最近几年,虽然各地均出台了一些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如民办养老机构提供财政补贴、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费用、税收优惠等。但有调查显示,获得税费优惠和水电费优惠的养老机构的比例最高也仅占总数的30%左右;获得其他政策优惠的养老机构比例也在10%以下。在实际操作中,优惠政策难以落实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民间投资者要完全获得这些优惠政策的扶持还存在许多障碍。
第四,养老机构人才缺乏。民间资本在投资养老机构时经常会陷入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匮乏的窘境,“用人难”一直是困扰民营养老机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因为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工作时间长,护理人员社会地位低,福利待遇较差,工资水平不高,致使人员流动性大;另一方面,养老机构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与素质水平,护理工作必须细致、认真,这也使民营养老机构难以招收到高素质高学历的专业型护理人才。这些原因使民营养老机构招人难、留人难,难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
第五,监管障碍。我国对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方面存在监管上的规则缺失。首先,关于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制度规范,多是以行政规章、地方性政策文件确定,缺乏立法规定,法律效力低下,执行起来往往缺乏透明度,条款之间甚至会产生冲突。其次,在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机构建设上采用行政审批制,但是相关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常常缺失,如养老机构的监管主体不明,常常会出现某些地方“民政局”与“工商局”相互扯皮的现象。另外,也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方式,如信息公开、定期审核等还有没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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