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在2014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十二届政协会议上,“养老”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全国工商联提出“鼓励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产业”的建言。发展养老产业也成为民政部2014年十大工作之首。但是,仅靠政府投资是远远不够的,政府无法完全承担起对养老机构进行投资、融资、建设、管理等一系列的任务,这会使政府财力难以承受。除此之外,由政府“控制”下的养老领域,也会缺乏竞争力,这也会导致投资效率低下,使养老产业建设滞后。
(1)最低保障层次不公平。一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劳动收入判断标准只包括劳动收入,没有考虑资产或财产收入,没有全面体现个人的经济能力,导致最低生活保障运行机制中存在不公平的因素。一些没有收入却拥有存量资产的人仍然符合低保的资格标准,比如存在驾车领低保的情况,这明显有违低保的宗旨。二是最低生活保障等福利项目的城乡间不公平。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保障居民最基本生存权利的共济措施,只要是本国居民,都应享受。而现实情况是,只有城市低保,农村几乎是空白,这对农村居民是不公正的。三是管理不规范造成不公平。社会福利,要求在政府进行收入补贴以后的个人收入都能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这其中关键是要掌握低保对象的实际收入水平,如果加上管理不规范或力度不够,也会造成同种状况的人因财产结构不同而适合不同的标准,不同状况的人也可能因为收入状况相同而适合同等的标准,造成对象间实际的不公平。
(2)社会保险层次的不公平问题。第一,对待制度内不同身份对象不公平。制度中的“老人”“中人”和“新人”对待不公平。为了促进改革,“老人”没有缴费但享受较高待遇,“新人”缴费退休后反而待遇还低,有违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第二,对待制度内前、后对象不公平。名义上为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实为现收现付制,存在比较严重的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当这种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险可持续性受到挑战乃至破产时,便是对未来出生的各代人最大的不公平。社会保险理念不明确,责任后移,造成社会保险当前对象与未来对象间的不公平,即前后代际不公平。第三,对待制度内、外对象的不公平。中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尚不完全,而社会养老保险与福利的边界又不够清楚,社会保险交费与收益相对应的理念不够明确,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越来越大,要求用政府一般财政收入支付。这实际上就是让所有人出资为制度内局部人员办保险,造成制度内、外人员的对待不公平,特别是对没有被社会保险覆盖的对象是一种不公平。社会保障没有长期预算,当期和未来社会保障责任不够明确,社会保险在支付标准确定上没有充分体现收入、预期寿命的制约作用,容易造成当期应尽的社会保障责任没有尽全,而受益水平又高于国家经济发展“应该”提供的水平。政府间责任确定不合理,也是代际不公平的重要成因。一是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边界不清,社会保险缺口最终成为政府的无限责任;二是社会保险管理短期行为突出,对社会保障责任重视不够导致社会保险水平偏高,过于依赖中央财政,而且社会保障基金短缺与浪费现象并存,不利于社会保障代际平衡和健康发展。第四,不同社会保险制度间存在不公平。一是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目前两种机制运作上的不同,使两种机制下的保障标准差别巨大。第五,管理不规范造成不公平。中国社会保险由于带有一定的“福利色彩”,加上机构责任划分不尽合理导致管理软约束,一些没有缴费和缴费不足的人员也被“纳入”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这对于足额缴费和制度外人员不公平。(www.daowen.com)
(3)养老保障地区间不公平。统筹层次较低,难以发挥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造成对地区经济发展影响的结果不公平。由于发展的差距,地区间财力与社保压力呈现“难者愈难、易者愈易”的情况,由于中央缺乏手段来判断地方政府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努力程度,被迫采取“挤牙膏”的形式以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来解决资金缺口。富裕地区压力较小而财力较充裕;贫穷地区压力大而财力又不充裕,被迫提高缴费率,而且是这种机制存在内在加剧的趋势。这进一步影响到就业、投资等经济环境的差距,必然导致贫困地区经济状况不断恶化,不仅不利于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反而加剧了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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