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自由化”的市场经济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民间资本大大增加,具体表现为“藏富于民”。但巨大的民间资本的利用效率从总体上看还比较低,其中2/3左右表现为银行储蓄存款。这种形势下,一边是养老机构缺乏资金注入,一边是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狭窄。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能够为养老机构提供所需资金,能有效缓解国家的财政压力。另外,也有利于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向养老机构投资,促进民间资本的流通与增长。
(1)养老保障地区间的公正性。在我国,社会养老与就业的正规与否之间存在显著关联。对很多劳动力资源来说,由于进入的是非正规就业渠道,这些劳动者就无法参加养老保险。可以说,因为现行制度未能完全覆盖到全体劳动力资源,一些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员工、农民工以及灵活就业者,也就无法参加现有社会养老保险,被排除到制度之外,如果想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获得与他人同样的权利,就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而退休后能够领取的费用也与体制内的人员存在较大差距。此外,由于统筹层次不高,很难发挥地区间养老保险的彼此互济,受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造成了结果的不公正。比如,对富裕地区来说,其地方财政十分充足,与之相比贫穷地区的养老保险压力较大,只能不断提升缴费率,而这会对就业、投资等经济环境进一步产生消极影响,让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不断加剧。
(2)起点和过程的公正性。在我国社会养老体系中,起点方面的公正性主要体现在,机关事业部门的职工都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的益处,其养老金缴纳费用源自国家财政或者地方,只要是其中的正式职工(所谓在编员工)都可以享受到养老保险,且数额较高、稳定性较强。与此同时,很多企业员工就属于体制外人员,无法得到与上述人员相同的养老待遇,养老保险制度对其形成了“终身免疫”。而在过程公正性层面,重点体现在养老金的发放模式方面。因为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说,其本质是对责任进行分摊,无论何种类型的员工只需缴纳少量保费甚至不用缴纳,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进步成果的贡献和对经济发展红利的均摊。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人口老龄化与转制成本的双重冲击下,我国大部分企业员工的缴费水平不断上升,但是其养老金购买力却出现了逐年下降的趋势。(www.daowen.com)
(3)最低保障层次的公正性。在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劳动收入进行判断的标准只涉及劳动收入部分,未将资产和财产收入囊括其中,无法全面展现社会公众的经济能力,这就使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公平。与此同时,由于与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的福利项目不同,使社会养老在城乡之间难以体现公平。最低生活保障指的是政府为了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生存权利而采取的“共济措施”。因此,任何本国居民都有权享受。但是,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只有那些城市低保户才享有此项权利,而在我国农村地区却并不存在,城乡之间的不公正性显而易见。此外,由于管理工作不规范以及不同状况的个体只因收入状况相同就适用于同等标准,也使社会养老存在不公平的可能。
(4)对待社会保险对象的公正性。首先,在同样的社会制度内,不同身份的人享有不一样的养老服务。在现行制度中(或者体制内),工作年限较长的个体虽然没有缴纳任何社会养老费用,却能够享受较高的养老待遇;但是对“新人”而言,由于在体制内的工作年限较短,恰逢养老体制改革的推进,使之即便缴费也只能在退休后享受较低的待遇。这种情况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相违背。其次,在现行制度内,前、后对象之间存在明显的公正性差别。由于我国的社会养老制度实行的是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以现收现付的方式进行,这就使养老责任出现后移的情况。如果该制度的可持续性遭到破坏,对未出生或者未能进入体制内的个体来说就存在极大的不公正。最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加之社会养老保险和福利之边界尚需进一步厘清,使社会保险缴费和收益之间的理念无法得到明确,致使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越来越大,由此形成了制度内外人员之间事实上的不公平,尤其对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覆盖的个体而言,情况会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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