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提升管理绩效:在政策层面的策略和实践

提升管理绩效:在政策层面的策略和实践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典当行、信用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均有准金融业务的特点,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密切合作,充分借助金融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和丰富的信息资源,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监管格局,以有效提升监管效率,避免监管不足、监管不到位。一是实行财税优惠政策。三是实行奖励政策。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将其资本金与外部融资的比例由现行的1∶0.5逐步提高到1∶1至1∶3。

提升管理绩效:在政策层面的策略和实践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积极影响在于解决银行的资金不足问题,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解决民间资本投资困难问题,引导民间资本的流向性,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有效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保障资本获得稳定的收益。同样地,存在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若将银行业过度开放,民间资本过度、无序进入银行业,会引发恶性竞争,打乱银行业的正常秩序;若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之后缺乏退出机制,会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等。

(1)秉持“宽进入、严监管”原则,制定差异化准入标准,打破阻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藩篱。在确立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准入条件和标准时,监管部门需反复权衡,既要保持审慎的态度,最大限度地规避金融风险,又要兼顾民间资本的特点、不同地区的差异。在设定资产规模等准入条件时,必须正视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两者的悬殊实力,制定区别对待的差异化准入规则,坚决避免一视同仁,否则大量民间资本将被拒之门外。与此同时,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权不能集中于中央,而要下放给地方,以便各地区依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制定入股条件、注册资本等标准。随着金融监管技术的日臻成熟,应当逐步废除因制度设计而形成的“硬门槛”,譬如逐步取消由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的发起人限制,放宽对民间资本的规模限制以及持股比例上限,在政策上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按照“宽进入、严监管”的原则,放开民间资本设立小微金融机构的限制。在金融监管方面,应当尽快研究制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民间资本的进入方式、持股比例、经营范围以及放贷资金来源,明确内控制度、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有效约束民营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应通过网络等平台,公示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的开放范围、进入方式、审批程序等细则,防止人为操纵而形成的“玻璃门”“软门槛”现象。

(2)构建与民营金融机构相匹配的新型监管模式,着力提升监管效率。一方面,应紧密结合民营金融机构的现状与特点,大胆创新金融监管模式,尝试建立金融管理部门与非金融管理部门的跨部门监管合作新机制,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与死角。典当行信用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均有准金融业务的特点,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密切合作,充分借助金融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和丰富的信息资源,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监管格局,以有效提升监管效率,避免监管不足、监管不到位。另一方面,必须综合考量各行业的差异和地区差别,权衡监管成本与收益,制定差异化、更具针对性的监管策略。譬如,针对典当行、信用担保公司违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行为,必须实施严厉监管与处罚,坚决避免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危及社会金融稳定;而对面向“三农”、小微企业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贷款业务,可考虑适度放宽监管标准,从而正向激励这些业务的发展。

(3)实行财税、金融倾斜政策,打造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正向激励机制。必须清醒地看到,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民营金融机构的盈利空间依然较小,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倾斜和扶持力度。一是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民营金融机构,在其开办初期,可减半征收营业税、全额免征所得税;对投向“三农”、小微企业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贷款,应给予财政贴息,或者对发生的贷款损失给予风险补偿。二是简化民营金融机构放贷过程中涉及的评估、公证、抵押担保等程序,适度降低收费标准。三是实行奖励政策。建立金融机构引入奖励机制,完善金融机构信贷增长考核激励机制,由地方财政出资,给予民营金融机构开办费补贴或营业网点房租补贴,鼓励民间资本加速进入金融业,引导其信贷资金向金融薄弱地区倾斜。(www.daowen.com)

(4)破除政策歧视与限制,拓宽微型民营金融机构融资渠道,缓解其后续资金来源不足的情况。一是放宽融资比例限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将其资本金与外部融资的比例由现行的1∶0.5逐步提高到1∶1至1∶3。二是允许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批发贷款,融入资金的利率可参照同业拆借利率,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以有效降低筹资成本。三是政策上允许吸收企业、社会组织的委托资金,或慈善机构的扶贫资金、捐赠资金等。四是支持地方政府将支农资金等财政性存款,优先存放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通过放贷方式回流农村,大力助推“三农”和县域经济的发展。

(5)健全相关法律保障体系,促进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健康规范发展。引导民间资本投身金融业,应当尽快从应急性和临时性的政策号召转向法律保障推进,充分依托法律法规保障民间投资者的合法身份以及行为的明确边界。因此,需要加紧研究制定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民间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投资方式和资金规模,建立相应的注册登记、备案制度,打破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多头管理、多头不管”的僵局,进一步明确与民间资本类似的金融活动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管理,机构行为则由专业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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