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将使银行原本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更加多元化。尽管国家一直在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但民间资本的进入并不一定能保证提高商业银行现有的经营效率。毋庸置疑,银行发展的关键还是取决于自身的管理经验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另外,不可否认,一些民间资本投资银行的动机并不单纯,因此银行应在可控的范围内合理引入民间资本。
(1)确立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首先,进一步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门槛,以吸纳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如重新调整境内投资人资格及投资人持股比例,提高单个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对农村商业银行持股、村镇银行持股比例等。其次,确认民间融资的合法性。民间资本融资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必要补充,存在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现行法律制度对民间融资的否定性制度安排,使融资双方难以形成稳定的交易规则,且为躲避严格的金融管制而转向地下以求得生存与发展,不仅未能有效控制民间融资,反而加剧了这种信用活动的金融风险。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就民间资本融资制定明确的合法化界限和标准,确定民间资本融资行为和贷款主体的合法地位,给予民间融资活动合法的生存发展空间,使其成为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以规范民间资本的融资行为。
(2)依法严厉惩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活动。要正确区分合法合理的民间融资、灰色融资和黑色融资的界限,加强对民间资本融资的监管。对融资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中介机构等各类机构超出经营范围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与严惩;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非法侵犯他人合法财产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最大限度地分散和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www.daowen.com)
(3)整合各方监管力量,明确地方金融办的监管职责。在现行“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框架下,明确地方金融办的职能是负责监管“一行三会”无法覆盖的领域,把地方非公众、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赋予地方金融办,如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的监管。为此需要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正式授权地方金融办管理对象、职责范围,对分散在地方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等部门的金融监管职责进行整合,由金融办实行统一监管与协调。提高地方金融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规避与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稳定发展的能力。
(4)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若一步到位放开可能会带来不可预期的风险,因此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建议可以采取香港地区金融业的分级准入模式。香港银行业实行三级制度,将银行分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三类。其中,持牌银行可以经营往来及储蓄账户业务,并接受公众任何数额与期限的存款,以及支付或接受客户签发或存入的支票。有限制牌照银行主要从事商业银行及资本市场活动等业务,也可接受50万港元或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而接受存款的公司大部分与银行有联系,主要从事私人消费信贷及证券等多种专门业务。这些公司只可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最初存款期最少为3个月的存款。在推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过程中,可以参考香港的模式,即允许民间资本自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这类机构业务相对单一,不能吸收存款,只能发放贷款;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比较好,符合各类条件(如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的可以升格为金融公司。金融公司可以吸收大额的特定存款,可以发放贷款,贷款的对象结合金融公司的性质,应该相对固定;金融公司运营相对成熟后,可以提出申请转制为商业银行。此外,在各类机构的准入要求方面,可以对资产规模、盈利水平等进行详细的规定,从而确定每一类机构的准入标准。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如果经营不好,可以向下一级转化,并对其相关的业务进行限制,从而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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