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间资本介入金融市场的效应研究:丹东市案例分析

民间资本介入金融市场的效应研究:丹东市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几年来,丹东市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步伐有所加快。二是严格限制民间资本的持股比例。根据现行条例法规,村镇银行的设立必须由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并控股。换言之,就是明令禁止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并成为最大股东。在村镇银行中,民间资本没有独立经营权,重大决策权主要掌握在发起银行手中,这无形中抬高了准入门槛,严重影响了民间资本参与银行业的热情。

民间资本介入金融市场的效应研究:丹东市案例分析

近几年来,丹东市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步伐有所加快。截至2017年末,在民间资本的积极参与下,全市7个县(区、市)已经成立了4家农村商业银行、6家村镇银行、38家小额贷款公司。暗流涌动的民间资本逐步走上规范经营的轨道,并在推动地区经济金融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1.正效应

第一,资本效应。近年来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为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增资扩股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资金支持,大大增强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资本实力,有效提升了其抗风险能力和经营发展的稳健性。以农村信用社为例,自2004年深化信用社体制改革以来,丹东辖区内4家农村信用联社先后8次增资扩股,共吸收企业法人和社会自然人入股21.5亿元,资本充足率节节攀升,到2017年末已高达19.4%,与2004年的-18.7%相比显著提高。

第二,融资效应。长期以来,民间资本与小微企业之间缺乏一个顺畅的投融资通道。一方面,海量的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狭窄,面临投资难问题;另一方面,数以千万计的小微企业饱受融资难、融资贵的困扰。因此,允许民资进入金融领域,既拓宽了民资的投资渠道,使民间资本走上阳光之路,又可设立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有利于打破小微企业融资难僵局。2011年至2017年6年间,丹东市由民间资本参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净增加86.4亿元,年均增速高达22%,高出全部贷款平均增速6个百分点。

第三,优化效应。民间资本参与金融业,首先有利于调整、优化现有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机制,降低内部人控制而引发的金融风险。其次,民营企业可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理念科学地融入金融管理实践,有利于强化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民营企业置身“草根”阶层,对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状况有着全面深刻的了解,民营企业参与金融业后可帮助金融机构改进风险管理模式,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同时,可进一步增强外部约束,监督与规范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有效推动金融机构在良性健康的轨道上经营与发展。

第四,匹配效应。虽然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依然处在发展中国家之列,经济结构复杂多样,金融需求层次千差万别,需要一个与之匹配、层次合理的银行市场体系。国际经验表明,银行系统绝不能单纯依靠国有银行、大型银行,也需要发展更多民营银行、小型微型银行,形成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全面保障不同经济实体的金融需求。

第五,鲶鱼效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业,有助于进一步打破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的垄断局面,从而形成鲶鱼效应,对银行管理、服务、品牌建设以及技术和高端人才将带来长远而深刻的影响,能够有效增强金融业的市场竞争性,激发各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www.daowen.com)

2.负效应

第一,准入门槛偏高,阻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步伐。与一般工商业迥然不同,金融业具有高杠杆率、高风险的特点,特别是在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成熟的现实背景下,容易诱发投机者借机扰乱市场秩序。基于审慎监管需要,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资本规模、投资比例等设置了较高门槛。一是对出资额度要求较高。如某省规定设立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2000万元;在县域以外开展业务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在地级市以外开展业务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二是严格限制民间资本的持股比例。根据现行条例法规,村镇银行的设立必须由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并控股。换言之,就是明令禁止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并成为最大股东。在村镇银行中,民间资本没有独立经营权,重大决策权主要掌握在发起银行手中,这无形中抬高了准入门槛,严重影响了民间资本参与银行业的热情。三是对企业法人入股条件要求苛刻,众多民营企业被拒之门外。农村信用社规定企业入股至少要满足下列条件:连续3年实现盈利;年终利润分配净资产要达到全部资产的30%。多数民营企业规模较小,难以达到入股条件。四是受到各种无形“软门槛”的羁绊。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监管部门不仅规定了最低出资额,还有最高资本额的严格限制,同时每年入市名额还要受到省级政府金融办控制,民间资本投资人需要跑关系、找门路,并经过长时间的排队等候才能纳入审批日程。

第二,缺乏明晰的操作实施细则,民间资本投身金融领域面临迷茫与困惑。以民间资本设立村镇银行为例,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的出台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敞开了大门,明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2018年我国更是明确表示支持成立民营银行,但这些法规文件依然属于“粗线条”,仍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对于民间资本关注的某些重要关键问题的表述仍不明确。如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改制为村镇银行,如何改制缺乏具体细则;此前颇有争议的发起人制度并没有改变,主发起行最低持股即使降到15%,但还是比民间资本的最高持股比例高,商业银行仍然在发起和设立村镇银行中居于主导地位,民间资本仍被理解为投资参股的配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完全民营村镇银行的设立,可享受哪些政策优惠,如何规范经营管理、实现公平竞争,以及相关风险兜底等细则尚未出台。

第三,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配套,导致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缺乏足够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国际经验表明,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开放,法律规制建设必须先行。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机制建设相对滞后。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监管而言,监管主体模糊不清甚至缺位,譬如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是以地方各级政府的金融管理工作办公室为主要监管部门,而金融管理工作办公室毕竟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无论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还是人员数量方面,与其所承担的监管职能都明显不匹配,难以开展富有效率、精准到位的监督检查,难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另外,我国金融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存款保险机制刚刚启动,还无法发挥金融安全网的保护作用,无力确保民营银行破产倒闭后平稳退出市场而不冲击社会稳定。相关法律规制及配套机制的缺失,难以为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第四,税收减免、拆借利率优惠、再贷款等后续政策扶持乏力,民营金融机构发展后劲不足。以由民间资本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例:一是在后续融资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商业银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到一定阶段后必然面临资金不足的困扰,为此监管部门也允许其融资,但设置了较高的融资条件和门槛,并对融资比例进行严格限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据对丹东市20家小额贷款公司抽样调查,符合融资条件的仅有4家,占比仅为20%;2017年从银行机构融资总额仅为2600万元,有15家小额贷款公司因资金紧缺而严重影响业务拓展,占比高达75%。二是利率优惠政策难享受。按照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时视同一般工商企业,执行企业贷款利率,而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并且还要提供足额抵押担保品。2017年,丹东市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贷款融资的利率高达9%~12%。这不仅加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负担,而且相应地推高了其发放贷款利率,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与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初衷相悖。三是金融基础设施尚未惠及小额贷款公司。从丹东市的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一直未能纳入央行小额支付清算系统和征信系统,发放贷款时无法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服务客户的功能明显受限。四是税收负担沉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5%的营业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另外还有3%的教育费附加。超过营业收入30%的税负压力,既严重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活力,同时也减弱了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继续扩充投资的意愿。

第五,民营金融机构监管困难,潜在金融风险攀升。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如何规范其经营行为面临严峻挑战,潜在金融风险骤增。一是就参股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的民营企业而言,如果监管不到位,可能想方设法利用其董事身份,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借入资金,加之民营企业缺乏稳定性,一旦经营失败携款潜逃,就极易引发影响金融稳定的恶性事件。二是对民间资本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在目前监管普遍薄弱的形势下,极易发生脱离监管视线、大量违规业务地下操作的严重问题。譬如,经营者以合法业务作掩护,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等手段变现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用于发放高利贷。三是民间资本设立的典当行、信用担保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往往千方百计从银行套取低息资金,然后再辗转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发放“高利贷”,无形中使正规金融机构沦为“高利贷”资金的提供者,同时又成为项目融资的“接盘者”。一旦借款人出现“资金链”断裂,信用担保公司等机构的信用风险将传导至银行体系,有可能将正规银行机构“拖下水”,进而酿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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