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金融体系是2005年联合国在宣传小额信贷年时提出的,是指不仅服务于富人也能为穷人和低收入者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普惠制金融体系的主要服务对象,应当是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农户以及贫困人群等弱势群体。引导巨额民间资本规范地进入银行业,为上述群体提供服务,既能消除市场中闲散资金异常流动造成的经济波动,又能实现均衡发展的目标。这种设想并非空想,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双重合理性。
(1)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门槛高。当前国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领域,但银行是经营特殊商品的机构,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监管层对各类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投资比例和资产规模等方面均有较高的要求。如规定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企业净资产须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持股比例不能超过20%等。同时,经营银行需要特殊的经营管理技术,信誉、网点、管理人才、技术的不足也构成了市场进入壁垒,市场进入的高门槛导致部分民间资本难以转化为银行资本。
(2)部分民间资本进入的机构存在违规和非法经营现象。部分民间资本企图通过入股控制金融机构,获得优惠贷款或套取信贷资金,使之变成自己的“提款机”。民间资本控股的部分融资类机构因控股股东自身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主业不突出、信用状况不佳、经营不稳定、不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其融资经营活动一直游走于国家法律、法规框架的边缘,如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高息贷款、关联贷款、违规融资等现象;一些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违规违法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活动。一些没有融资资质的机构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或吸储;部分网络融资平台对外发布虚假信息,成为平台发起人的自融平台;一些打着融资类旗号的机构甚至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这些融资类机构往往参与者众多,涉及利益范围广,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容易引发群体性连锁反应,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给正常的社会经济及金融秩序带来冲击。(www.daowen.com)
(3)对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监管多头与缺位。在民间资本参与银行业机构门槛高的情况下,大量的民间资本以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售商、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新业态参与金融市场活动,一些资本甚至直接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而对新业态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等没有统一的标准。如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从各地的实践活动看,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地方金融办都属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者;典当行依法接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的监管;担保公司由银监会融资新担保业务部和批准担保公司的地方政府部门共同监管;租赁公司则分别由银监会和商务部监管。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政出多门,容易出现监管标准不一、重复监管或者相互推诿现象。而众多利用网络平台从事融资业务的机构则基本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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