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长期以来主要采取公建公营模式,民间资本参与较少,民间资本的活力和动力没有得到充分挖掘。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本意看,民间资本无疑最符合国际上公认的第二个P(Private)的定义和要求,然而我国近年来的PPP实践表明,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无论是从项目数量还是项目总投资的占比看,都低于国有企业,甚至还呈现下降趋势。其中的原因很多,从地方政府方面看,尽管国家相关政策导向很明确,但普遍存在“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的道理都懂,就是不知道怎么搞”的困惑;从民间资本方面看,除了客观上与国有企业存在一定的综合竞争劣势外,“投资积极性并不低,就是不知道怎么做”恐怕也是重要原因。为此,需要在以下方面同时做出努力:
第一,在PPP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吸引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从项目本身的可行性研究到引入PPP模式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研究论证工作主要由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承担,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往往较少参与这些工作。这使民间资本的相关合理合法诉求难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中得到充分体现,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间资本的参与积极性。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地方政府在制订PPP相关政策、PPP项目规划或行动计划以及研究编制具体PPP项目实施方案等PPP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征求民间资本的意见和建议。这不仅有助于民间资本“提前”了解PPP项目信息和相关的投资机会,而且有利于提高PPP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做好民间资本PPP项目推介工作。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融资属于政府的责任和事权范围,长期以来主要采取公建公营模式,相关投资、建设和运营等工作主要由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民间资本较少参与投资。这使民间资本在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规划、政策和拟建项目等诸多方面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遴选阶段虽然也有相关的项目信息公开要求,但时序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研究编制之后,时间节点相对滞后,从满足民间资本更充分了解PPP项目信息和更好地作出参与项目竞标决策的需要看,是“不解渴”的。“民十条”提出针对民间资本召开专门的PPP项目推介工作,不仅可以更早、更好地让民间资本了解相关规划、政策和项目信息,而且有可能将民间资本在投融资方案、投资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投资退出机制、监督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的合理合法诉求更好地体现在项目实施方案乃至招标方案中,从而有助于提高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如果地方政府确实按照“民十条”的要求,向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推介回报机制明确、运营收益潜力大的PPP项目,无疑能更好地调动民间资本的参与积极性。(www.daowen.com)
第三,运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存量资产引入PPP模式对于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促进地方政府去杠杆的意义毋庸多言,而且由于风险相对更小或更多地得到释放,投资回报机制也更加明确,存量资产对于包括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民间资本的风险约束机制更强,对PPP项目的投资风险更加重视和敏感,而且对诸如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的风险也更加难以管控,这是制约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重要原因。而存量资产的风险比较容易识别,特别是包括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拆迁安置等民间资本不容易管控的风险都已经不存在了,所以存量资产通过PPP模式吸引民间资本无疑“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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