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5.3.1策略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5.3.1策略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前的PPP合作模式下,要想在营利性相对较小的公共品投资中吸引民资参与,必然要考虑民资介入PPP项目后的一系列问题。在整个PPP合作模式中,民间资本融资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融资渠道较窄,光靠主流的银行贷款渠道无法完全满足民营企业在参与大型PPP项目中所需要的项目资金。因此,我们需要拓展民间资本在参与PPP项目中的融资渠道。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5.3.1策略

当前正值我国经济改革与调整的攻坚期,国内经济运行基本平稳,但结构性问题突出,围绕提高全要素生产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经济改革的主要方向。为了补短板、调结构、稳增长,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引入社会资本以增强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我国从国家战略和治理机制变革的角度系统性地推出了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共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PPP模式。经过近年来的制度规范,PPP模式的运作日渐成熟,其在解决公共设施建设资金来源问题、提升政府部门效能、分散政府投资风险、拓宽社会投资领域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市场对环保、公路、铁路、智慧城市、医院等领域的PPP项目期待较高。然而,PPP项目在设计、融资、实施、运营、维护等过程中涉及的操作环节多、专业性强,民间资本参与项目的难度较大。总的来看,国内PPP项目中民间投资和国有控股投资分化明显,与拉动民间投资的初始目标差距较大。在市场内生的投资增长动力不足、货币政策提升民间投资的效果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把握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窗口期、寻找PPP模式下民间资本的融入点,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中急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1)优化进入和退出机制。在当前的PPP合作模式下,要想在营利性相对较小的公共品投资中吸引民资参与,必然要考虑民资介入PPP项目后的一系列问题。首先,要解决的便是PPP项目中民间资本的进入障碍——融资困难。在整个PPP合作模式中,民间资本融资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融资渠道较窄,光靠主流的银行贷款渠道无法完全满足民营企业在参与大型PPP项目中所需要的项目资金。因此,我们需要拓展民间资本在参与PPP项目中的融资渠道。在项目的前期准备中,民间资本可以通过信托基金、保险资金的股权计划以及客户资管计划来获得股权资金;而在建设期,我们可以通过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收益类证券来保证持续的建设资金需求。其次,基金和信托的债权资金也是一大选择,但其融资成本将会较高,所以这种方式在PPP长期稳定微利但不暴利的大背景下,很难对民间企业有较大的吸引力。最后,在项目运营期,企业同样可以通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和资产证券化进行有效融资,其中资产证券化是在运营期最适合企业进行融资的渠道。因为PPP项目大多涉及民生,所以受众面广、需求量大,且价格相对稳定。PPP项目要想合理地投入运营,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必不可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同期满后,应按照合约的内容、形式和标准,将项目还给政府部门。可以采取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推动PPP项目与资产发展深化相结合,尽量避免政府干预式的“非市场化”方式,以免损害相应的民营企业的利益,增强项目流动性,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

(2)公平对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无偏见。显然,要想民营企业更广泛地参与到PPP的合作模式中,还需最大限度地减少地方政府在选择合作机构过程中的偏见,不再“唯国有企业论英雄”,通过更大力度的PPP立法和稳定的政策来约束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双方的行为,确定出统一的项目招标和执行标准,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做到一视同仁,以激发民间资本对PPP的投资热情。偏见在某些地区很难短时间内消除,需要上级政府在推动PPP加速发展的过程中进行一些窗口指导,引导地方政府在选择合作企业时能够真正关注企业的资质,而非关注企业的性质。(www.daowen.com)

(3)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PPP项目涉及多方利益,而政府和民间企业对利益的诉求不同,必然会导致利益冲突。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不仅对利益各方起到极大的调节作用,也提高了项目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加大优质项目对民企的开放度,调动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一方面,政府部门要推广PPP项目民间合作的机制,通过相关法律来保证私人部门的利益,保证项目回报率对民营企业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为保证公众利益,不偏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最初的出发点,项目最终的收益应该是合理的,不会存在过高的收益水平。因此,还应制定相关约束条件,限制存量项目的溢价转让,不让民间资本为了获取较高收益而损害公共利益。此外,基于PPP项目的不确定因素很多、风险较大的特点,政府和企业双方还应当建立起相对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而且确保这种风险分担应有强制性的约束而非政府可以随时变更,一定要时刻明确PPP项目中公有资本与民间资本是合作关系而非领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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