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PPP研究的专业化咨询机构和专业性人才缺失。虽说在中国PPP模式早已存在,但并没有形成理论,真正形成具有现代意义上的PPP,是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重要标志。此后,直至2013年PPP才真正迅速发展起来,但专业性人才培养滞后,专业化咨询机构建设缺失,导致在人才建设方面难以满足PPP的发展需求。从国家层面来看,2014年5月25日,财政部成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同年12月2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正式获批,其主要承担PPP工作的政策研究、咨询培训、信息统计和国际交流等职责。但该中心主要从事宏观层面的政策研究以及中央与地方的信息统计,在咨询培训方面存在缺口,且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很难对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有具体的专业化的指导。此外,目前社会上还未出现专门的PPP项目研究中心。由于专业化咨询机构和专业化人才的缺失,民间资本在面对PPP项目时,出于“经济人”谨慎投资的心理,对“新奇”的PPP项目持观望态度。因为不论是操作管理方式,还是利益风险分配方式以及进入与退出方式,民间资本都知之甚少,又无专业化咨询机构和专业人才可以咨询,以致PPP项目的落地率不高,落地速度降低。
第二,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缺乏法律保障。近三年内,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也针对PPP项目出台了若干相关政策,但政策的实施情况和PPP项目的落地率都不见好转。原因主要体现在:①我国尚未对PPP进行专门立法,目前主要停留在政策层面,权威性缺失导致落地情况大打折扣;②目前的政策规章还停留在宏观控制和指导意见层面,对PPP项目的技术、流程及合作模式都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③各项政策规章指导意见与《政府采购法》《土地管理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畅,使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④一些地方政府在实施项目的同时,以各地情况相异为由,对国务院政策断章取义,“择其善者而从之”,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发生寻租事件,滋生腐败。因此,民间资本在参与PPP项目时较为谨慎,很难充分参与项目,担心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无据可循。(www.daowen.com)
第三,民间资本的“先天不足”使其备受歧视。国有企业和民间资本的不合理竞争主要体现在融资方面。常见的融资渠道为政府投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顾名思义,政府投资是指政府直接给予政策优待、资金支持、土地支持;直接融资是指资本主体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来实现融资目标;间接融资是指资本主体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以及除政府投资和直接融资以外的其他融资渠道。国家虽出台政策扶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但是国有企业往往能“近水楼台先得月”,民间资本的政策扶持优势不明显。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方面,面对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和风险较高的民间资本,出于规避和减少风险的考虑,不论是投资者还是一些地方和金融机构都倾向于前者,民间资本受到“歧视”在所难免。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在进行PPP项目准备时就优先考虑国有企业,使民间资本因一些“显性或隐性门槛”对PPP项目望而却步,严重影响了民间资本的投资动力和参与热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