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的又一名称是民间金融,到目前为止,理论界也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定义。在国外经济学界,大部分学者一般将金融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所谓的非正规金融即除正规金融以外的所有金融活动。从概念界定来看,这两个概念是相对的。同时,通过对非正规金融部门经营特点的研究,非正规金融部门被定义为不受政府对于存贷利率、信贷目标、资本金储备以及审计等要求约束的部门。民间金融是不受中央银行管制的,并且是不受国家信用控制的信贷和金融交易活动制约的,它本身就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外。国内学者姜旭朝则认为民间金融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金融包括向社会集资、高利贷行为、合会组织和市民之间的借贷活动、典当行业活动、农村合作基金会业务等。狭义的民间金融指的仅仅是个体之间的借贷活动。当然还有一部分观点认为,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和企业之间发生直接金融交易的行为。岳彩申教授表明,在法律界,关于民间金融已经争执了很多年,但仍然有两个突出的问题属于“疑难杂症”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一是民间金融的发展应受哪些法律制约,以及是否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个统一规范的法律文本;二是到底该如何从法理角度规定民间金融的边界,也就是到底有哪些民间金融行为该纳入法律的范畴。
以上观点可以简单归为两点:一种是民间金融,是非正规的;另一种就是相对的,是官方金融或者说正规金融。因此可以得出,那些在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环境中普遍存在的,但凡是没有经过政府批准设立,且没有受制于金融管控的形态就属于民间金融的范畴。从国内目前爆发的一些集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民间金融基本具备三个特征:第一,民间金融主要发生在隔离于正规金融的区域,其形式是多元化的。由于它处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因此也就具备一定的隐蔽性与分散性的特征。第二,在一定范围内,这些参与主体主要是那些相互之间保持着业务来往的企业或是亲缘、血缘关系的个人,那么信用就成了这种民间金融发展的基础,私人性就成了这种借贷活动的特性。因此,这种民间金融的形式广泛存在于熟人网络内,并且很多民间金融行为并没有伴随抵押物或质权。第三,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民间金融利率的弹性空间更大且受人为控制。民间金融利率水平随时发生变化,主要是因为影响民间金融利率的因素不稳定。决定利率水平的因素不仅与血缘、亲缘和业缘有关,运营风险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从总体水平上来讲,民间金融的借贷成本要普遍高于正规金融。(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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