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资本进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1)保护性原则。我国传统文化中就有重农轻商的观念,对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多称之为“奸商”,从政府到民间,对民间资本的歧视自古就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民间资本作为社会重要的资本形式,随即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消失。改革开放后,民间资本从社会“夹缝”中诞生,在人们心目中,民间资本名不正,言不顺。尽管在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民间资本开始大面积参与市场竞争,但相对于国有、集体经济,仍然处于被歧视的地位。每当社会经济滑坡,经济形势恶化时,民间资本多被视为“替罪羊”。总之,民间资本的观念背景和现实氛围都决定了其艰难处境,长期以来,民间资本并没有因为自身对社会的贡献而得到应有的尊重。所以在经济转轨的特定发展时期,引导民间资本流动,必须坚持对民间资本的保护原则,而不是限制和打压,否则将是民族经济之患。
(2)平等、自由和增值原则。民间资本是逐利的,也是自由的,正是这些特性赋予了民间资本强势的活力和创造力。所以对民间资本流动的控制前提是,必须充分认识其特性,而不是片面追求对其可控制性。或者说,对民间资本流动性的控制不是抹杀其自由性和逐利性,相反,对其流动性控制的目的是更好地实现民间资本的增值,把民间资本的随意和风险降低到可控范围。把资本市场内因“资本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损伤,控制在最低限度内。(www.daowen.com)
(3)科学性原则。为了实现对民间资本的理性和科学控制,必须坚持采取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应用科学的组织管理方式,依靠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对其控制手段和程序,甚至人员,都必须经过周密规划、反复试验、专业培训。对民间资本流动的控制还应该着眼长远,理性审视,而不是急功近利,忙于一时得失,水涨船高。以调控房地产业内的民间资本为例,时下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楼市泡沫过大,其中有民间资本热钱涌入的因素,但也不能一概而论。为了压制房价,挤压泡沫,不应对民间资本采取强力的打压政策,而是应该积极推进房产的市场化改革,让房地产业实现最大化的公平竞争,让“劣质”的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一起退出,并引导那些退出的资本流向自己擅长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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