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中国封建生产关系具有极其强大的惯性和稳定性,但至十六七世纪,我国还是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所谓资本主义萌芽,是指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母体内的初步产生,它和封建母体之间依然有密切联系,具有过渡性的特征。它作为一种生产关系,不是个别的案例,而是具有多发性的特征;作为新的生产关系,其发展具有持续性。生产力的发展是其基础,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其条件,而雇佣劳动制度是其核心。以此为标准,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迟至明朝后期在各种手工业中已经产生,到了清朝中前期,在农业中也相继出现。并且在鸦片战争后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尽管受到外来资本和政府的冲击和压制,却一直在艰难地成长。然而问题是,我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为什么没有独立发展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进而使中国步入近代化的行列呢?对此,毛泽东同志曾说过,中国封建社会内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亦即他将原因归结为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但是,进一步的问题在于,为何外国资本主义萌芽可以相对顺利地步入资本主义社会进而有力量入侵我们呢?这就不能不分析两地资本主义所面临的不同历史制度背景了。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异于西欧的特点在于:
(1)以强大的中央集权和科举制度为特征的政治制度结构。中国很早就实现了政治和思想的统一,并构成封建社会的主态。因此,政治对经济、政治权力对民间经济活动具有异常强大的规范力和干预力。尽管这可以为市场交易和经济行为提供统一的国内市场和统一的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但政府也可以反过来以超乎寻常的政治力量和暴力手段对市场交易和民间资本经营进行干预,对资本的私人财产权利进行不合理的乃至不合法的侵害。比如,民间资本除了要合法经营、缴纳税赋外,还要经常应付不确定的随意摊派,如对封建长官的私人孝敬等。即便在政治开明、不过分干预民间私人资本的时期,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资本发展也一直具有强大的控制力。而民间资本不是无意反抗,而是力量不足以摆脱这种控制。如此长期大规模和程度如此之深的政府对私人资本的控制和干涉在世界史上也许都是少见的。与中央集权相对应,科举制度为封建政权提供了官员选拔渠道,形成强大的文官集团,这固然有利于扩大政权基础,巩固政权统治。但是,才俊之士皆投身仕途,反而在经济和资本一途着力不足。更重要的是,中央集权、文官集团和缺乏组织的分散的小农和佃农共同组成了“潜水艇般的三明治”式的社会结构,其间的沟通以封建伦理道德为组织基础,没有法治,不利于资本发展。由此构成的中央集权主要着眼于维护统一和统治,所有的立法也以此为中心而展开。故而,中国诸法同体的各代律例中,与大量严厉的刑法相映衬的就是对产权界定和市场交易立法的阙如。这一点和西方大相径庭,欧洲很早就出现了以规范产权和交易为主要内容的罗马法体系。如此一来,中国的民间资本就丧失了对其财产和交易合同的基本保障。
(2)官营工商业为主的工商业结构。中国古代很早就出现了远较西方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和商业体系。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清中期以后,由于封建集权的控制力日衰才发生变化。官营手工业一般由皇室和政府经营,规模庞大,技术也较为先进。但是其产品并不作为商品,而是直接用于皇室和各级官员的奢侈性消费,这就是说,官营手工业并不具备资本主义的因素。官营手工业主要以大宗生活必需品(如食盐)为经营对象,这是为了防止这些关系统治稳定的基本生活资料被民间资本控制而危及其统治。民间资本经营的工商业发展一直受到官营工商业的排挤,甚至很多民间资本只有附属于官营工商业才能生存和壮大。事实上,大多数民间资本多非自主发展起来的,而是借助于封建政权的力量而多少带有某种程度的垄断性。这样,民间资本不是将精力主要放在经营或财富创造上,而是致力于通过联合政治权力寻求垄断地位防止竞争,寻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这样一来,民间资本不是成为新生产关系的承载者和推动者,而是成为维护旧生产关系的补充力量。
(3)可自由买卖的土地制度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以地主经济和自耕农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可以自由买卖土地使商人、官僚和地主之间的分野不清,形成各种组合。也就是说,由于土地可以转让,不仅官僚,民间资本所有者在积累起一定量财富之后,也倾向于购置土地,以降低风险,并获取稳定的收益,甚至形成官僚、地主和商人的三位一体,民间资本和封建统治体系紧密地融合在一起。这种格局,不利于资本扩大生产规模。欧洲与此相反,其土地是由分封制而为各级贵族所占有,不能随意转让,所以,资本所有者只能将资本用于经营,致力于扩大自己的规模,而不能将资本投资于土地。
(4)城乡分割的市场结构。我国的封建城市多是政治统治中心或军事重镇,聚集了大量消费型人口,城市手工业品主要用于供城市居民消费,这样一来,事实上流入城市的农产品并没有交换到相应的城市手工业品。因为流入城市的农产品主要是以地租的形式被居住在城市的官僚、贵族以及各种土地所有者获得,它再经由这些消费性人口支出而形成城市市场的手工业品的交易对象。这就是说,实质上,城市和农村之间并没有形成真正的产品交换,因为农产品并不是以商品的形式进入城市市场的,城市市场内部构成了独立的封闭循环。而在农村集市上,发生的主要是以农户的剩余产品为主要内容的余缺调剂。这种交换并不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是在更大范围内强化了各个区域内部的自给自足性,强化了自然经济。这一点对资本的壮大极其不利,它不能使民间工商业资本获得持续扩大的市场来拉动自己的发展。(www.daowen.com)
(5)以道德代替法律的社会秩序维护方式。这是关于中国政治统治到底是强还是弱的问题。所谓强,是指总是能够维护统一的常态,而不至于限于永久的分裂和割据。所谓弱,是指政令和法律等正式的制度安排总是可以被做出这样或那样的调整。这里的原因实质上在于以道德代替法律的社会秩序维护方式:由于道德高于法律,人治先于法治,所以正式的法律往往在道德的借口下被做出各种适合当时具体情况的调整;而又因为道德在文官集团以至社会基层是高度统一的,所以又维护了国家的长期统一,即便是改朝换代,也不过是对前朝的复制和加强。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只要和传统的道德发生一点冲突,就会为整个社会所抵制。所以,资本不得不屈服于社会的道德和价值标准。可是,没有稳定的法律来维持维护社会秩序,实在不利于资本的强大。另外,我们封建时期的立法没有关于对私人财产权利和交易合同的正式保护。这样,资本交易合同的实行就只能通过道德来保护了,而这种保护是软的,并不能解决资本长期持续发展的问题。
(6)以宗法联系为主的交往方式。在该种联系之下,人们之间的交往途径基本上表现为两种: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联系;二是同年、同乡、师生等非血缘性的准宗族联系。这些联系方式都不能扩大交往的范围,而是将其限制在一个较小的圈子内。在这种环境下,资本就会失去获得更好的经营管理人才的机会。同时,信用的扩大也会遭受极大的阻碍。
所有这些都不利于资本的发展。总之,可自由买卖的土地制度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地主经济为主的经济结构、中央集权的政治结构、科举式的官员选拔体制、宗法为主的交往方式、城乡分割的市场结构、官营工商业为主导的工商业结构和以道德代替法律的社会秩序调节方式构成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它不利于资本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是中国民间资本几千年难以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这种环境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而消失,然而民间资本再度兴盛则是二十多年后的改革开放时期。尽管改革开放后民间资本迎来了大发展机遇,但由于制约民间资本发展的环境变化不大,加之其沉寂时间过久,故直到现在,中国民间资本的发展仍面临诸多困难。
尽管民间资本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中从未间断并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与之同样未曾停歇的是国家资本若即若离的如影随形。从周朝设置官方借贷机构,到汉武帝推行“轻重政策”,再到王安石变法中围绕青苗钱的激烈争论甚至斗争,国家资本与民间资本的关系始终错综复杂,难以言说。20世纪初,孙中山先生面对积重难返的中国经济窘况,提出了“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的政策主张。发展经济必须有大量资本,而鸦片战争以来经济落后的中国严重缺乏的正是资本。孙中山强烈要求发达资本,但他又害怕资本发达了,会出现大资本“垄断以制国命”的现象。虽然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没有施政的机会,但是这一对待资本的态度和思路深远地影响了后人。对待民间资本,要发达还是节制?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答案。然而历史告诉我们,资本最初就是产生于民间,发展于民间的。这种资本的“民间”属性天然而坚韧,历史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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