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资本”的概念界定,将“资本”视为人类社会私有制的产物是合理的。一旦财物被贴上所有权的标签,在人的天性驱使下,“占有更多”就成为资本运动的目标。依然合理的推断是:资本的产生早于国家的起源,因此资本天然具有“民间”的属性。通过回顾资本运动主要形式之一的借贷资本的发展史,我们能够清晰地验证这个推论。
美国学者霍默(S.Homer)和西勒(R.Sylla)在《利率史》中指出:“信贷的历史远远早于手工业、银行业,甚至早于铸币业;它可能比最原始的货币形式还要早。含息贷款也许可以说是在新石器时期农民将种子贷给表亲并期望在收割季节加量归还的时候就开始了。”毫无疑问,“将种子贷给表亲并期望在收割季节加量归还”完全符合资本的定义,而这种资本显然是纯粹的“民间资本”。战国时期的墨翟也说过:“先民以时生财,固本而用财,则财足。”墨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用“本”来说明经济问题的人。在这句话中,资本的生产性和民间属性都有一定程度的体现。
早期国家产生以后,以周朝设置的专门机构“泉府”为代表的官方借贷也相应出现。在公元前1800年古巴比伦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并将利率上限定为33.333%。公元前600年,古希腊颁布《梭伦法典》,取消了对利率的所有限制。这些都是西方社会民间资本历史渊源的证明。(www.daowen.com)
在古代中国,商周时期的农工商业和货币流通已经非常发达,私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需的。在有文献记载的历史中,中国民间资本发展最早的黄金时代产生于春秋战国及秦汉之际。《史记·货殖列传》记载了春秋战国时期大量的巨商大贾,他们往往是以放贷取利致富的,已经不再是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而是类似于私人对政府的放贷或是某种战争贷款。这一方面足以说明当时民间资本力量的雄厚,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西汉初期极高的资本收益率。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政权轮流交替,官方信贷不可能满足社会对资本的需求。民间资本自然扮演了主要供给者的角色。史载南朝宋时吴郡人顾绰“私财甚丰,乡里士庶多负其债”,单放债的文卷就有一个大橱柜之多。由于时局动荡,放贷风险大,高利贷现象尤为突出,利率往往高达100%甚至1000%。值得注意的是,南北朝时期产生了中国最早的非官方信用机构——由寺庙经营的质库。尽管寺庙经济多半具有官方背景,但是这种信用活动与政府救济性质的贷款是截然不同的。与此同时,还出现了经营抵押贷款的“邸店”,说明当时民间的抵押借贷现象相当普遍。隋唐五代时期,民间信贷资本继续发展,高利贷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武则天长安元年(公元701年)规定:“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回利作本”即按复利计息。这一时期政府相继出台了针对民间借贷的大量法条规定,主要目的都是限制过高的利率。但是由于唐代官营放款合法化,政府自身也往往不遵守利率限制,导致整个社会的高利贷现象难以有效控制。宋元时期,民间资本的活跃程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峰。仅就借贷资本来看,从事借贷业的经营者遍及各阶层,既有官府、寺院,又有地主、官僚商人和其他较富裕者,而且数量众多。宋元时期的民间资本对农工商业发展给予了很大的支持,资本的生产性和增值性逐步得到体现。王安石之所以推行青苗法,实际上正反映了民间资本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至明清两代,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中国传统的民间资本进入鼎盛的历史时期,这种态势一直延续到民国初年。此外,十大商帮的兴起无不与资本运动有密切关系,晋商和宁波商帮更是先后主宰了明清至近代以来中国民间资本的格局。明清时期工商业高度发达,资本来源日趋多元化,但是贷款在某些地区仍然是筹措资金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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