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规-详解与研究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规-详解与研究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192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群众开创井岗山第一块革命根据地到1949年取得全国政权,这段历史时期是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综上所述,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国防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国防建设的序曲,它为我们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革命根据地政权时期的国防法规中的有些条款已被吸收,其立法的优良传统也已被继承与发扬。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规-详解与研究

从192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群众开创井岗山第一块革命根据地到1949年取得全国政权,这段历史时期是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这一时期里,革命根据地的国防与军事法制建设情况可以分三个历史阶段介绍。

1.土地革命阶段

土地革命阶段,是新民主主义政权与法制奠基阶段。毛泽东同志分析研究了中国革命历史与现状,指出在中国离开武装斗争,就没有革命的胜利。要解决中国的问题,“主要的斗争形式是战争,而主要的组织形式是军队”,“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因此共产党必须有自己的武装,建立起自己的国防法规制度。1929年的古田会议提出了“编制红军法规”。1933年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暂行编制法》。根据此法,红军的编制如下:红军设方面军、军团(或军)、师、团、营、连、排、班等八级,按照“三三制”编成。此外,还编有独立师、旅及特种部队(如炮兵、工兵等)。正规军除外,还编有地方武装,如赤卫队与少年先锋队等,规定了赤卫队组织原则与训练方法。这些后备力量,平时参加生产、保卫家乡,战时配合红军作战。1928年中共六次党代会就作出了《军事工作决议案》,提出要建立“政治委员和政治部制度”。1930年红四军颁布了《红军第四军各级政治工作纲领》。同时,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委员工作暂行条例》,把政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1930年颁布了《红军士兵会章程》,极大地调动了军队的积极性,鼓舞了士气,提高了部队官兵的政治觉悟。为了建立一支纪律严明、有战斗力的部队,红军成立不久,毛泽东同志就总结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军纪,之后又颁发了《红军惩罚条例》等项军事刑法。各根据地也适时制定了相应的军事纪律来约束军队,如《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例》、《工农红军奖惩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颁布了《土地法》,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人人都应分得一份土地。1932年苏维埃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规定:家在白区的红军一样与苏区红军分得土地,可由当地政府派人代耕。为贯彻执行这个条例,还发布过有关补充及实施法规,如《优待城市红军家属办法》、《优待红军家属耕田条例》、《关于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的训令》。1932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还颁布了《红军优抚条例》,对红军年老退职、休养、伤病残废、死亡的抚恤均作了规定。

2.抗日战争阶段

面对复杂、尖锐的斗争形势,中国共产党及时调整了政策,建立了独立自主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八路军新四军抓紧了军队政治工作。1938年制定、1942年再次修改公布了《中国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第八路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为了加强军纪,及时颁布了《八路军军法条例》、《新四军奖惩暂行条例》等法规。为了保卫革命根据地政权,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为了保证军队及军事活动正常进行,还颁布了《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陕甘宁边区调整军民关系维护革命秩序暂行办法》、《军民诉讼暂行条例》等。规定:凡捕杀抗日军人及家属、煽惑抗日军人叛逃、组织暴动、劫抢军用物资或杀伤抗日军人、乘混乱迫害军队伤病员、组织鼓动群众破坏军事(情节严重)、解除抗日军人武装、破坏抗日军队威信、挑拨军民关系、勾结敌伪陷害抗日军人有据者,都要处死刑、无期徒刑,至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辱骂殴打抗日军人、毁谤军事或政治工作人员、乘急要挟军人、偷盗军用品等,都判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关于优抚工作,抗日战争时期又较土地革命时期有进一步发展,各根据地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晋察冀抗战伤亡军人暂行优抚条例》、《陕甘宁边区优待抗属代耕细则》、《晋察冀边区优恤残废军人办法》等。此外,还制定发布了《陕甘宁边区动员潜逃及逾期不归战士归队暂行办法》、《抗属离婚处理办法》、《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办法》以及《陕甘宁边区政府、八路军后方留守处布告》等。

3.解放战争阶段 (www.daowen.com)

解放战争,是革命与反革命最后决战时期。八路军、新四军等人民军队改编成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此阶段制定的法规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会条例(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支部工作条例(草案)》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革命军人委员会条例(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约法八章》、《陕甘宁晋绥解放军暂行惩罚条例》、《晋察冀军区暂行军法条例》、《华东军区、第三野战军暂行奖惩军律条例》、《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等。为了干净、彻底消灭国民党反动派,逮捕惩办战争罪犯,推进革命胜利,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下达了《惩办战争罪犯》的命令,确定了惩办战犯的方针、政策、办法,同时也给他们指明了出路。此外,关于军队优抚制度的法律也有发展,如山东制订了《关于解决革命烈军属工属复员荣军等生产困难暂行办法》,华北政府公布了《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条例》,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制定了《解决革命烈军属工属生产困难办法》,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了《优待革命军人、家属条例》,嫩江省颁布了《优待军属办法》。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东北解放区爱国自卫阵亡烈士抚恤暂行条例》,对于阵亡烈士进行抚恤褒扬。还有关于成立荣誉军人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等。

综上所述,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革命根据地)的国防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国防建设的序曲,它为我们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4.社会主义建设阶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的国防法规建设也与其他法律建设一样,走上了新阶段。革命根据地政权时期的国防法规中的有些条款已被吸收,其立法的优良传统也已被继承与发扬。在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在保证国家安全和国家防御能力方面的权力、义务作了重要的原则规定,依据宪法,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国防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使我国的国防建设逐步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正常轨道。并根据国防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正在抓紧制定新的法规和完善现有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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