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2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群众开创井岗山第一块革命根据地到1949年取得全国政权,这段历史时期是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这一时期里,革命根据地的国防与军事法制建设情况可以分三个历史阶段介绍。
1.土地革命阶段
土地革命阶段,是新民主主义政权与法制奠基阶段。毛泽东同志分析研究了中国革命历史与现状,指出在中国离开武装斗争,就没有革命的胜利。要解决中国的问题,“主要的斗争形式是战争,而主要的组织形式是军队”,“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因此共产党必须有自己的武装,建立起自己的国防法规制度。1929年的古田会议提出了“编制红军法规”。1933年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暂行编制法》。根据此法,红军的编制如下:红军设方面军、军团(或军)、师、团、营、连、排、班等八级,按照“三三制”编成。此外,还编有独立师、旅及特种部队(如炮兵、工兵等)。正规军除外,还编有地方武装,如赤卫队与少年先锋队等,规定了赤卫队组织原则与训练方法。这些后备力量,平时参加生产、保卫家乡,战时配合红军作战。1928年中共六次党代会就作出了《军事工作决议案》,提出要建立“政治委员和政治部制度”。1930年红四军颁布了《红军第四军各级政治工作纲领》。同时,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委员工作暂行条例》,把政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1930年颁布了《红军士兵会章程》,极大地调动了军队的积极性,鼓舞了士气,提高了部队官兵的政治觉悟。为了建立一支纪律严明、有战斗力的部队,红军成立不久,毛泽东同志就总结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军纪,之后又颁发了《红军惩罚条例》等项军事刑法。各根据地也适时制定了相应的军事纪律来约束军队,如《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例》、《工农红军奖惩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颁布了《土地法》,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人人都应分得一份土地。1932年苏维埃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规定:家在白区的红军一样与苏区红军分得土地,可由当地政府派人代耕。为贯彻执行这个条例,还发布过有关补充及实施法规,如《优待城市红军家属办法》、《优待红军家属耕田条例》、《关于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的训令》。1932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还颁布了《红军优抚条例》,对红军年老退职、休养、伤病残废、死亡的抚恤均作了规定。
2.抗日战争阶段
面对复杂、尖锐的斗争形势,中国共产党及时调整了政策,建立了独立自主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八路军、新四军抓紧了军队政治工作。1938年制定、1942年再次修改公布了《中国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第八路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为了加强军纪,及时颁布了《八路军军法条例》、《新四军奖惩暂行条例》等法规。为了保卫革命根据地政权,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为了保证军队及军事活动正常进行,还颁布了《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陕甘宁边区调整军民关系维护革命秩序暂行办法》、《军民诉讼暂行条例》等。规定:凡捕杀抗日军人及家属、煽惑抗日军人叛逃、组织暴动、劫抢军用物资或杀伤抗日军人、乘混乱迫害军队伤病员、组织鼓动群众破坏军事(情节严重)、解除抗日军人武装、破坏抗日军队威信、挑拨军民关系、勾结敌伪陷害抗日军人有据者,都要处死刑、无期徒刑,至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辱骂殴打抗日军人、毁谤军事或政治工作人员、乘急要挟军人、偷盗军用品等,都判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关于优抚工作,抗日战争时期又较土地革命时期有进一步发展,各根据地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晋察冀抗战伤亡军人暂行优抚条例》、《陕甘宁边区优待抗属代耕细则》、《晋察冀边区优恤残废军人办法》等。此外,还制定发布了《陕甘宁边区动员潜逃及逾期不归战士归队暂行办法》、《抗属离婚处理办法》、《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办法》以及《陕甘宁边区政府、八路军后方留守处布告》等。
3.解放战争阶段 (www.daowen.com)
解放战争,是革命与反革命最后决战时期。八路军、新四军等人民军队改编成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此阶段制定的法规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会条例(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支部工作条例(草案)》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革命军人委员会条例(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约法八章》、《陕甘宁晋绥解放军暂行惩罚条例》、《晋察冀军区暂行军法条例》、《华东军区、第三野战军暂行奖惩军律条例》、《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等。为了干净、彻底消灭国民党反动派,逮捕惩办战争罪犯,推进革命胜利,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下达了《惩办战争罪犯》的命令,确定了惩办战犯的方针、政策、办法,同时也给他们指明了出路。此外,关于军队优抚制度的法律也有发展,如山东制订了《关于解决革命烈军属工属复员荣军等生产困难暂行办法》,华北政府公布了《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条例》,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制定了《解决革命烈军属工属生产困难办法》,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了《优待革命军人、家属条例》,嫩江省颁布了《优待军属办法》。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东北解放区爱国自卫阵亡烈士抚恤暂行条例》,对于阵亡烈士进行抚恤褒扬。还有关于成立荣誉军人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等。
综上所述,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革命根据地)的国防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国防建设的序曲,它为我们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4.社会主义建设阶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的国防法规建设也与其他法律建设一样,走上了新阶段。革命根据地政权时期的国防法规中的有些条款已被吸收,其立法的优良传统也已被继承与发扬。在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在保证国家安全和国家防御能力方面的权力、义务作了重要的原则规定,依据宪法,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国防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使我国的国防建设逐步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正常轨道。并根据国防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正在抓紧制定新的法规和完善现有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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