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华民国时期法规概述

中华民国时期法规概述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开始,到国民党政权结束在大陆的统治为止,是中华民国的统治时期。该时期,终年处在战乱状态,大量的特别法取代了普通法。民、刑案件也“由军政执法处审判之”。为了贯彻国民党一党专政与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方针,蒋家王朝残酷地镇压人民革命,疯狂地推行法西斯主义军事独裁制度。

中华民国时期法规概述

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开始,到国民党政权结束在大陆的统治为止,是中华民国的统治时期。这段历史可分为辛亥革命南京临时资产阶级政府、北洋军阀统治下的北京政府与国民党蒋家王朝三个不同性质的历史阶段。

1.南京资产阶级临时政府阶段的法规

南京临时政府,是孙中山先生领导辛亥革命后建立的资产阶级政权。它采取西方总统制民主共和政体,规定总统有权统率陆海空三军,设参谋本部协助总统处理军政事务,在政府行政部中专设了陆军部、海军部分掌陆海军政。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不久,就以南京卫戍总督和陆军部名义颁发《告示》、《维持地方治安临时军律文》(附军律及示谕)等条令,规定:严禁任意掳掠、杀害无辜良民、强奸妇女,违者枪毙;勒索强买,私斗伤杀人者抵罪;私入民宅,行窃、赌博、纵酒行凶者罚;严禁私募军饷,违者严惩。还强调:“倘敢在外滋事,即属不法军人”按律惩办,如假冒军人,严拿重惩。

2.北洋军阀把持下的北京政府阶段的法规 (www.daowen.com)

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借助手中的军权攫取了资产阶级革命果实,建立了假“民国”之名,行“军事独裁专制”之实的反动政权。从1912年袁世凯接管到1928年奉系军阀张作霖退回关外,这一段时期为中国最黑暗的军阀轮流把持北京政府阶段。该时期,终年处在战乱状态,大量的特别法取代了普通法。1912年12月北洋政府首先颁布了《戒严法》,规定:遇有战争或其他非常事变,大总统得依本法宣告戒严。依据此法,在警备地域内,该地区的行政、司法事务“限于与军事有关系者,以其管辖权属于该地之司令官”,该地的行政司法官也须受该地司令官指挥;在“接战地域”,一切行政司法事务管辖权,都须移交给该地区司令官。民、刑案件也“由军政执法处审判之”。为了加强对军队的控制,北洋政府还颁布过《陆军刑事条例》、《陆军审判条例》、《海军刑事条例》、《海军审判条例》、《陆军惩罚令》等单行军事法规。对于“叛乱罪”、“擅权罪”、“辱职罪”、“抗命罪”、“逃亡罪”、“违令罪”均以军法从事。凡是“结党执兵器而为叛乱”、“意图使军队暴动而煽惑之者”均以叛乱罪判死刑或无期徒刑。“反抗上官之命令”、“对于上官为暴行或胁迫者”以抗命罪、暴行胁迫罪论,判以重刑。甚至不满军阀长官的言论也要治罪。特别是军事审判条例则更加重了刑罚与扩大了审判范围,不论现役军人还是后备退役军人及军属,甚至于非军人(在战争与戒严状态下)也都一律适用。北洋政府是枪杆子支持下的政权,它无时不是在战争与戒严状态下进行统治。为了维护这个反动政权,各届统治者都加强国防立法,用国防法取代普通法,在高压与欺骗下苟延残喘。

3.国民党蒋家王朝统治大陆阶段的法规

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反动派在大陆进行了22年的反动统治。国民党新军阀政权是清末、北洋政权的继续与发展,当它推行独裁、内战与卖国的总方针时,更把中国推向了法西斯主义的深渊。为了贯彻国民党一党专政与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方针,蒋家王朝残酷地镇压人民革命,疯狂地推行法西斯主义军事独裁制度。它除了颁布《兵役法》、《陆军空军刑法》、《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等纯军事法规外,还大量地颁发了反共反人民的特别法。诸如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发布过《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抗日战争时期发布过《限制异党活动办法》、《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国家总动员法》及《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发布了《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戒严法》、《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等。这些极端反动的法西斯主义特别法,都是用军事独裁与恐怖镇压来实施贯彻的。国民党统治大陆22年间,国防法制也与其他法制一样反动与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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